我一朋友,女,今年43岁,在一家琉璃瓦厂做事(企业买有工伤保险),被起吊架砸伤一脚上的第2.3.4三个脚趾,经治疗,保住了第4个,而第2第3个因治疗效果不行被基本切除(靠着脚掌的关节下切,而仅保留了靠脚掌的关节。手术单上写的是切了0.7x2个脚趾)。住院治疗已一个多月。请问:她能定为工伤几级,工伤及伤残赔偿等的标准如何?
谢谢!
1、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20)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的规定,“而第2第3个因治疗效果不行被基本切除(靠着脚掌的关节下切,而仅保留了靠脚掌的关节”的情况,大致可鉴定为九级伤残。
2、九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可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由于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而从“住院治疗已一个多月。请问:她能定为工伤几级,工伤及伤残赔偿等的标准如何”的叙述看,估计你朋友至今应还未申请工伤认定,更不用说在伤势相对稳定时做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了,这显然对你朋友非常不利,一旦错过工伤认定时间,将不能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类似的教训还是很多、很惨痛的。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你朋友要求琉璃瓦厂立即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否则,要么先自己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琉璃瓦厂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琉璃瓦厂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这是10级工伤的标准。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应当是该级别,10级。
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 - 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7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将享受待遇:丧葬补助金(6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
参考文献: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gsscdjjd/2010122488040.html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与赔偿标准
江西省吉安市
根据GB-T16180-2006规定: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可构成九级伤残。具体以鉴定为准。
根据2011年江西省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九级伤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注: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