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以次充好,驾驶套牌车,提供虚假信息,卖给被害人劣质铜线(实际价值1000元),骗走被害人1万元。
对嫌疑人应按诈骗1万元量刑还是9000元量刑?
按诈骗一万元量刑,犯罪成本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理由是(一)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诈骗数额”指什么数额,但是仔细分析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罪状表述,可以推出立法者的原意。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语言习惯,“数额较大”作为“诈骗公私财物”的结果,其所描述和指向的应当是被骗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只是为了避免表述繁琐,所以立法者才精简了数额的限制性定语。这一解释从盗窃罪的罪状表述可以得到证实。《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这里,立法者采用的是和诈骗罪相同的语法模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其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和前提。那么如何认定一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呢?应当看行为给现实社会造成的危险性或者现实危害后果的大小。现实危害后果的大小,应当从被害方遭受的损失这一角度和立场来看,而不应从行为人所实际获得的利益这一角度和立场来衡量,否则就不符合“现实危害后果”的本义。据此,在财产犯罪中以被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为10000元)作为衡量非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和标准,更加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实质。
··按诈骗1万元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