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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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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运动是在西方列强疯狂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严峻危机的形势下,清朝统治集团内部以奕訢、文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为主要代表的贵族大官僚集团为了自存自保、求强求富,开始从讲求洋器入手,兴办洋务事业,史称洋务运动。

洋务运动涉及*、经济、军事、法制、外交、教育等领域,由于推行洋务运动的是一批手握军政实权的大员,而且还形成了在当时说来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中体西用”论作为理论的和政策的基础,因而,在晚清的历史舞台上,持续了三十年之久。对于洋务派的军事思想、经济思想、外交思想,史学界论者颇多,但是,对于洋务派的法律思想一般涉猎较少,本文拟专就洋务派的法律思想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做一初步的探析。

一.传承隆礼重刑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提出的“中体西用”论是林则徐、魏源“洞悉夷情”,“师夷之长技以制夷”思想的发展,他们力图论证中体――伦常名教的不可替代性与西用――学习外国的科学技术的可行性,借以表明他们不是封建制度与文化的叛逆者,而是卫道士,从而减少推行洋务政策的阻力,求得开通风气,延长国祚。

“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主要是通过“稍变成法”,引进西法,发挥法律对于维护清朝专制统治的作用,同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发扬传统法律中的隆礼重刑,礼刑结合,以应付前所未有的巨变。

洋务派大官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不仅是纲常名教的信奉者、鼓吹者,在法律思想上也接受了儒家正统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洗礼,而且自觉地应用到他们的施政中去。譬如曾国藩面对太平天国扫荡一切的风暴,便举起了隆礼的旗帜,说∶“先王之制礼也,人人纳于轨范之中”(1)(《曾文正公全集·文集》《江宁府学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一秉于礼”。(2)(《曾文正公全集·杂著》)以此来聚集反对农民起义的各种社会力量,为保卫清朝的封建统治而战。他所说的“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礼履之不可倒置”,(3)(《曾文正公全集·文集》《讨粤非檄》)恰恰为他提出的隆礼的真实目的做了清楚的注脚。如果说在封建制初建时期,荀子提出隆礼是为了建立封建等级秩序,并为实施封建法制提供指导原则,那么,曾国藩提出隆礼则是在封建制度日薄西山之际,因此不是建立封建等级秩序,而是挽救封建等级秩序,并在隆礼的幌子下,实行重刑,以镇压起义的农民。

曾国藩早在办团练时便主张采用管、商之法,“振之以猛”,他曾告戒地方官说∶“管子、荀子、文中子之书,皆以严刑为是,以赦宥为非。子产治政,诸葛治蜀,王猛治秦,皆用严刑,以致刈安”。(4)(《曾文正公全集·杂著》)他自己对待起义农民就是“痛加诛戮”,“以折其不逞之志,而销其逆乱之萌”;(5)(《曾文正公全集·奏稿》)他曾向清朝皇帝表示“即臣身得残忍严酷之名,亦不敢辞”。(6)(《曾文正公全集·奏稿》)

曾国藩作为早期洋务派,就是这样运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隆礼明法、隆礼重刑的两手,以行动维护纲常名教的,既以“礼”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犯上做乱;又以刑残酷镇压不逞之徒,这种心法对后来的洋务派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都有着影响。可以说洋务派传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来维护封建统治的“体”。

二.稍变成法与引进西方的司法改良思想

“稍变成法”,引进西法是洋务派代表人物李鸿章、张之洞法律思想中最为突出的部分。

“稍变成法”是李鸿章“外须和戎,内须变法”纲领的一部分。十余年兴办洋务的经验,使李鸿章深感那些动辄以“祖宗成法”为由的守旧人物对洋务的阻挠,他愤懑地指出:在“外患之乘,变幻如此”的严峻形势下,“犹欲以成法制之”,无异于“医者疗疾,不问何症,概投之以古方,诚未见其效也”。(7)(《清史稿·李鸿章传》)他忧心仲仲地说∶“多拘于成法,牵于众议,虽欲振奋而无由”。“若事事必拘于成法,恐日即危弱而终无以自强”。(8)(《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为了稍变成法,他根据《周易》‘穷则变,变则通’的儒家古训,强调‘一国法度当随时势为变迁’”。(9)(《清代四名人家书》)针对顽固守旧者所鼓吹的自秦政变法而败亡,后世人君遂以守法为心传;自商鞅、王安石变法而诛绝,后世人臣遂以守法取容悦等以守法为尚的论调,他慷慨陈词∶“今日所急,惟在力破成见,以求实际而已”,“若不变法,而徒骛空文,绝无实际”,如此则“战守皆不可恃”,“和局”也难以持久。1864年春,他在给恭亲王奕祈的一封信中强调指出∶“日本以区区小国,尚知及时改辄,我中国深惟穷极而通之故,亦可以皇然变计”。(10)(《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二五 )同年,他在《覆陈筱航侍御》信中又提出了仿效西方近代海陆军,“变易兵制”。(11)(《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五 )在给丁日昌的信中,李鸿章感慨地说∶“自强之策,当及早变法。勿令后人笑我拙耳,此等大计,世人无知而信之者。朝廷无人,谁做主张。及吾之生,不能为,不敢为,一旦死矣,与为终古已矣,微足下无以发吾之狂言”。(12)(《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 )如果说在“稍变成法”、引进西法的问题上,李鸿章重点在于阐述稍变成法的必要性,并且涉及到翻译外国公法,培养人才等问题,至于张之洞则重点在于引进西法,改革成法,这是和时代背景的变化密切相关的。

1901年慈禧太后流亡西安以后,为了摆脱内外交困的被动局面,发布上谕,表示变法,说∶“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这道上谕立即得到张之洞等的响应,他提出“整顿中法所以为治之具”,“采用西法所以为富强之谋”(13)(《张文襄公全集》卷五三《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则》)建议清廷博采外国的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等,编篡中国的矿律、路律、商律和交涉刑律等。张之洞久于仕途,深知“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辱之弊”是清朝最突出的司法弊端,他把“恤刑狱”作为整顿中法的第一要务,他和刘坤一在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摺》中,提出了引进西法,改革刑狱的九点建议。

第一,“禁讼累”。鉴于刑名胥吏敲诈勒索,加剧了社会矛盾,建议革除吏役,代以警察,以便消除吏胥扰民坏法的弊政。

第二,“省文法”。即“减宽例处”,以消除“拖延命案,讳饰盗案”,或发案不报酿成祸端的积弊。

第三,“省刑责”。除盗案命案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其刑吓外,凡初次讯供及牵连人证,不准轻加刑责。

第四,“重众证”。除死罪应有输服供词之外,军流以下各罪,如果众证确凿,又经上司层递亲提复讯无疑,犯人虽无口供,仍可按律定罪。

第五,“修监羁”。即改善监狱羁所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第六,“教工艺”。让犯人学习生产技能,“将来释放者可以谋生改行,禁系者亦可自给衣履。”

第七,“恤相验”。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的相验费、夫马费、招解费。

第八,“改罚锾”。除命盗案、窃贼、地痞、恶棍、讼棍不准罚赎外,其他民事案件如户婚、田土、家务、钱债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中的部分徒流,均可改刑责为罚锾。

第九,“派专官”。管理、稽查监狱事务。

上述整顿中法“恤刑狱”的九条建议,基本属于程序和量刑方面的具体措施,是在西方法文化影响下提出的,是洋务派“中体西用”论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正是基于中体西用,所以这九条建议并没有触及清朝司法制度的实质,而只作了相应的改良。尽管如此,仍然为晚清司法走向近代文明作了舆论准备。

三.以自强为目的的军事法律思想

洋务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都是清朝的军政大员,既参与国策的制定,也负责国策的实践,特殊的地位和环境使他们对中国所处的内外交困的现实非常敏感,为了应付中国“数千年未有之强敌”,洋务派把自强的着眼点首先放在军事上,提出“自强以练兵为要,练兵又以制器为先”的方针,为近代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法的产生创造了基础。李鸿章编练淮军时,突出的特点是在兵器和军事训练方面模仿西方。李鸿章说:“制器与练兵相为表里,练兵而不得其器,则兵为无用”。“西洋火器日新月异,不惜工费而精力独绝,故能横行于千里之外。中国若不认真取法,终无由以自强”。(14)(《李文忠公全集·奏稿》)淮军营规的内容,主要为军事刑法。如*罪、奸*罪、结盟拜会罪、制造、散布谣言罪、克扣军饷罪、吸食洋烟罪、开设烟馆卖烟罪和携财潜逃罪等。淮军制订的军事法规,虽然在技术层面上提出学习西方,但实质上仍然是封建性的军事法规。

七十年代中期以后,清政府为了防御日本的侵略,决心创建近代海军,洋务自强活动也进入以建立近代海防为中心的新阶段。李鸿章在筹建北洋海军过程中,力图仿照西方国家的海部,统一海军的章程和指挥管理,他说“海部体制与他部相埒,一切兵权、饷权与用人之权悉以畀之,不使他部得掣其肘,其海部大臣无不兼赞枢密者,令由中出,事不旁扰”,但限于体制及经费,海部虽未建成,却于当年建立了海军衙门。

1888年9月海军衙门遵照“参酌中西,画一规制”的指导思想制订颁布了《海军章程》。章程共14款,分别为船制、升擢、事故考校、俸饷、恤赏、工需杂费、仪制、钤制、军规、简阅、武备、水师后路各局等,“大半采用英章,其力量未到之处,或参仿德国初式,或仍遵中国旧例。”(15)(《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三)内容细致完备。《北洋海军章程》也体现了落后的封建意识,如章程开宗明义地宣称“内多酌用英国法,仍以宪庙军规为依归”。具体表现在北洋海军的官职名称、水兵的招募方法及军队内部的封建等级制和人身依附关系等。

四.以求富为核心的经济法律思想

洋务派的经济法律思想,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体现了洋务派向西方学习逐步深入的过程。本着“欲自强,必先裕饷,欲浚饷源,莫如振兴商务”的信念,(16)(《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三九)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人,积极发展煤矿、运输、电讯、纺织等主要经济部门的民用工业,挑战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经济观念,把“富民”作为兴国的根本。虽然洋务派兴办的军事和民用工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清朝的专制主义统治,谋求统治集团的利益,但是应该看到,洋务派在“既不能禁洋货之不来,又不能禁华民之不用”的情况下,与洋商进行“商战”,“分洋商之利”,不仅收回了一部分丧失的利权,而且有助于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整和控制企业,是洋务派经济法律思想中新的内容,譬如∶

1. 企业实行股份制

1867年容闳创议采用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制定《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 主要规定:

(1) 公司本银必须四十万两,分为四千股,每股百两;

(2) 公司内所用司事仁等必均系有股份者,仍由众人抽签公举,每股着一签;

(3) 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司主事人将本年各项账簿呈出众人阅验,如有利息,立即照股摊派;

(4) 年终核算,倘是生意亏本,即将所剩之本,照股摊还散局;如公司众人均欲再做,则补足所亏之本,再行照股派补。(17)(《海防档》购买船炮)

由于该章程在集资办法、股东地位、公司内部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大都模仿西方企业的办法,这是中国商人筹划组织股份公司的最早的一个章程。虽然很粗糙,但也引起不小的震惊,以至于总理衙门在审阅《章程》时产生了是否有洋商或买办参与其事的怀疑。曾国藩对此也曾疑虑“果否是华商集事?保无洋人及买办在内?”“若无此辈,未必能仿照外国公司办法”。(18)(《海防档》购买船炮)机器织布局的资本的构成也是股份制,1882年,《申报》上发表《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集股章程》和招股声明。拟招四千股(每股一百两),其中两千股由主要创办人认购,其余两千股则从社会上募集。同时在通商各口、内地城镇以及海外华侨集中的地方,委托钱庄代办,分设三十六个代收股份的地方,并且在报纸上公布投资人的姓名。(19)(《申报》1880年11月17日)招股声明一经发布,立刻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原计划招股四十万两,增加至五十万。投产后,营业兴盛,利润丰厚,“每月日用五百两,获利约五百两,每月可得一万二千利。”(20)(翁同酥《翁文恭公日记》)由此而使西方资本主义的公司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逐渐获得人们的认识。

洋务企业实行股份制,不仅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组成巨额股份资本,使商业性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促进企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企业股份制的实行意味着将西方公司法引入经济领域,在客观上引导了中国近代法律发展的走向,迈出了法制近代化的第一步。

2.利用外资,振兴实业

洋务派创办军工企业的初衷是为了抵御外侮和对付国内的农民起义,所以其生产无营利性可言,所需经费支出全有赖于国家投资。由于晚清政府不断洋务地向西方侵略者割地赔款,早已无力承担发展洋务所需的巨额经费,为了解决办洋务急待解决的“筹饷”问题,洋务派曾把希望寄托于民间工业的“开源节流”,但是民间资本有限,而且分散,即使筹集到的资金,也如杯水车薪,难以满足需要。因此,利用外资,“举借外债”的思想逐渐生成。

利用外资突出在建筑铁路上。薛福成说,修筑铁路“便于国计、便于军政、便于京师、便于民生、便于转运、便于邮政、便于矿务、便于轮船招商、便于旅游”(21)(薛福成《筹妥铁路事宜》)李鸿章也始终认为中国“富强之势,远不逮各国,考察其要领,固由兵船兵器讲求未精,亦由未能兴造铁路之故。”因此,“若论切实办法,必筹造铁路,而后能富能强。”(22)(《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一二)他明确提出“借债以兴大利”。 马建忠更是明确提出了“借债以开铁道”。他说“西国借款先向银行取用,渐会转借于民,以足其数。然由银行介绍,或恐经手分肥,为息必厚,英人于此思以减之,乃先期判示,名订所借之数于所与之息 ,使银行之愿贷者各书所取之息,函送前来,而后择其息轻者贷之。散借、专借与先示后择之方参错互用。”并介绍了当时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债券和票据的法律知识。“债券书票不书名姓,以便展转抵用,一如银票,使公司之利岁提一二成赎回其票,则不言偿自有偿矣”。(23)(马建忠《借债以开铁路论》)张之洞根据近代民法发展起来的抵押制度的概念,指出:“凡洋款皆须抵押,独修铁路一事,借款即以此路作抵,无须他物。商为之则利在商可见,国为之则利在国”。(24)(张之洞《劝学篇》)可见他主张用铁路作为不动产抵押,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处理“借洋款”与“招洋股”的问题上,李鸿章、薛福成、马建忠虽提出借贷洋款,但“不准洋人入股”,以此作为利用外资的一大原则,防止洋人借借贷之机侵占路权。而张之洞等人则认为两者可以同时兼顾,“路归洋股,款归债权”。(25)(《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四四)他还主张借外债 “行之于商务”。 在《劝学篇》中提出“与洋人合资”开采矿藏,但限制外资“不得过半”, 不能“令外人独其专利”。 他在《进呈矿务章程折》中再三强调“现订矿务章程声明,各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乃准其乘充矿商。”(26)(《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借以保护“华民生计、国家主权”。 《章程》第九条规定:“集款以多得华股为主,无论如何兴办,统估全工用款若干,必须先有己资及已集华股十分之三为基础,方准招收洋股或借用洋款,如一无己资及华股,专靠洋股与洋债,概不准行。”(27)(《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三三上)

以上可见,洋务派对于“借债”的目的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李鸿章在提出“借债以兴大利”的同时,已经注意到因借债不慎会导致的结果。他不无担忧地说:“借债之法,有不可不慎者三端,一曰恐洋人之把持而铁路不能适则自主;二曰恐洋人之诡谋而铁路为所占据;三曰恐因铁路之债,或妨中国财用。”(28)(《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四五)他特别指出不得“指关税作偿款”,干预国家财政等。洋务派的上述经济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求富、求强提供了新的思路,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

五.以应付殖民地外交的国际法思想

洋务派出于办理外交的需要,非常重视讲求公法之学,虽然早在林则徐奉清廷之命查禁鸦片时已派人翻译了瓦特尔的《国际法》,但只翻译了有关“战争及其附带的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等”部分,真正使近代国际法正式、系统地进入中国是在洋务运动时期。1862年清政府设立同文馆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被介绍到京师同文馆任教, 他利用任教的机会,在上海以传教士的身份翻译了惠顿一书中的部分内容。到北京后,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亲自带着丁韪良到总理衙门向他们推荐此书。恭亲王奕訢见到书译稿大悦,称“此乃吾所急需也”,并拨专项银两,派助手,资助丁韪良完成全书的翻译。1864年(同治三年)经清朝政府批准正式刊行,题名为《万国公法》。

《万国公法》的译成,增加了洋务官僚的国际公法知识,使之在对外交涉中有所凭籍,由此他们又要求同文馆翻译了《公法会通》、《公法便览》、《公法千章》和《中国古世公法》等国际公法著作。(29)(梁启超《西学书目表》《戊戌变法》第一册)清政府曾经根据《万国公法》规定的领海规则,解决了普丹大沽口事件,在给普鲁士的照会中,明确指出:“此次扣留丹麦货船处所,乃系中国专辖之内洋,贵国兵船前来中国,自当入境问禁,不得任意妄为。中国所辖各洋,例有专条,各国和约内,均明此例,贵国和约内,载有中国洋面字样,较各国知之尤切”。(30)(《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二六)1874年(同治十三年),秘鲁国派使来华要求签订商务条约。清政府要求秘鲁国先改善在秘华工的待遇,然后与其签订了《中秘会议专条》,保障了华工待遇。在同时签订的《中秘通商条约》中,也明文采用了相互最惠国条款。

国际公法的引进,启发了洋务派对国家主权观念的认识。李鸿章根据万国公法指出:“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曾经跻身洋务派,后发展为改良派的郑观应说:“夫各国之权利,无论为君主、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而他人不得夺之。”(31)(《郑观应集》上册)王韬批评清政府由于没有国家主权观念,才在对外交涉中“不争其所当争”,对“必屡争”的关税主权、治外法权反而“不一争”。不仅如此,洋务派还谴责西方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公于何有,法于何有”(32)(《郑观应集》上册)。李鸿章说:“以前中国与英法两国立约,皆先兵戎而后玉帛,被其迫胁,兼受蒙蔽,所订条款,吃亏过巨,往往有出地球公法之外者。”(33)(《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三九)他分析这些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背景,一是列强武力所迫,二是中国长期闭关锁国,缺乏国际交往的知识,对所订条约的危害性茫然无知。因此,他认为“诚以内治与约章相互表里,若动为外人所牵制,则中国永无自强之日。”李鸿章显然看到了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所造成的“洋人归领事管辖,不归地方官管理,于公法最为不合”的现象,但他又很矛盾,“若令改归地方官,则须将数千年相传之刑法大变,乃可定议”,“试问中国刑部及内部各衙门能将祖宗圣贤刑制尽改乎?”(34)(《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九)

洋务派对不平等条约的批判,集中在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特权和协定关税三个方面。他们指出片面最惠国待遇是“一国获利,各国均沾”贻害无穷的条款。“‘均沾’二字,利在洋人,害在中国,设法防弊,实为要图”。(35)(《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三九)领事裁判权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公然践踏,王韬说∶“贩售中土之西商,以至传教之士、旅处之官,苟或有事,我国悉无权治之”。(36)(《韬园文录外编》卷三)薛福成说∶“商民居何国何地,即受治于此地有司,亦地球各国通行之法”。要求废除对中国“贻害无穷”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洋务派还认识到关税协定对中国关税主权的严重损害和对民族工业的扼制,强烈要求关税自主。郑观应说∶“泰西税法,于别国进口之货税恒从重,于本国出口之货税恒从轻,或全免出口之税,”“今宜重订新章,……凡我国所有者,轻税以广去路,我国所无者,重税以遏来源。收我权利,富我国民,酌盈剂虚,莫要于此。”(37)(《郑观应集》上册)王韬明确指出∶“加税一则款,乃我国家自有之权,或加或减,在我而已,外人不得干涉”。(38)(《韬园文录外编》卷三)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左宗棠对丧权辱国的《伊犁条约》表示坚决反对,他指出∶“至伊犁南境与西境地段,议划归俄属,则系明侵,岂可轻许”。(39)(《左文襄公书牍节要》卷二三《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刘坤一则指出,《辛丑条约》“此次议款,当握定不失自主之权为第一要义。赏功罚罪,中朝自有权衡,本非外人所得干预”。(40)(《刘坤一遗集·电奏二》)其态度之鲜明,与李鸿章的明知条约不平等,却仍然“隐忍徐图”,“力保和局”,(41)(《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一)“唯有委曲求全之一法”,(42)(《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九)大相径庭。

六.培养近代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思想

洋务派始终把培养洋务人才放在重要位置,李鸿章一再强调∶“舍变法与用人,别无下手之方”,“用人最是急务,储才尤为远图”。(43)(《筹议海防折》)为了培养洋务人才,以应急需,在李鸿章等的倡议下,1862年7月,清政府批准成立了以教授外语为主的京师同文馆、上海广方言馆等“洋务学堂”。

为了适应洋务外交与立法的需要,同文馆成立以后,便以翻译西方法学著作作为了解西方情况和输入西学的重要途径。张之洞说∶“尝考讲求西学之法,以译书为第一义,欲令天下人皆通西学,莫若译成中文之书,俾中国百万学人,人人能解,成为自众,然后可供国家之用”。(44)(张之洞《上海强学会章程》)经同文馆翻译的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多达18部之多,如《公法总论》、《佐治刍言》、《国政贸易相关书》、《各国交涉公法论》、《法律医学》、《各国交涉便法论》等等,其中一些书籍成为戊戌变法和二十世纪立宪运动的必备参考书籍,帮助中国人通过最简洁的方式、最直接的渠道认识和了解西方法文化,积极地推动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在这些以学习西方文化为目的的洋务学堂里,都将《万国公法》列为必修课程。(45)(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料》上人教版81,3)

不仅如此,洋务派还从实际需要出发,向西方派遣留学生,曾国藩与李鸿章奉命拟订了《挑选幼童前赴泰西肄业章程》12条。规定“自同治七年始至光绪年止,每年挑选幼童30名,共合120名”,“赴美国书院学习军政、船政、步算、制造诸学,使西人擅长之技,中国皆能谙悉,以培人才而图自强。”(46)(《洋务运动》二)章程把幼童年龄限制在十三、四岁至二十岁之间,后改为十二至十六岁,肄业年限为十五年,毕业后回国听候派用,不准在外洋入籍逗留或私自先回另谋职业。自1872年8月12日到1885年,清朝共有209名官费留学生接受西方教育。留学生们对中国近代经济、*、法律、文化的发展与实现洋务派富强之梦起了重要作用,涌现出詹天佑、武廷芳等优秀人才。

总括上述,洋务派的法律思想虽然不系统,涉及的方面也较为狭窄,而且只能在“稍变成法”的前提下从事西法的引进,但它却反映了社会的巨大变化,因而带有时代的烙印。特别是从法律思想与实践的结合上,可以突显洋务派在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途程中所起的作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但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洋务派的法律思想与实践,可以看作是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一个起点,它的历史价值也就在于此。

(转载自:http://fzs.c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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