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3月份,在工作期间,弄伤脚,公司所报的是意外险,在期休的是工伤假,在伤未完全好之前,公司有打电话叫本人去上班,如不上班,就不发放工资之类的话,现在阴雨天的时候伤口痛,经医生检查,是上资工伤留下的一些病史,请问像这种情况,公司还管这些冶疗费用吗。
2009年3月份工作期间弄伤脚!
你应该在2010年3月前(发生工伤一年内),去劳动局认定工伤。劳动局确认后,会给你一个工伤认定书(证明你的伤是工作原因导致)。如果你有这个工伤认定书,现在医生又能证明你的伤是因为以前的工伤导致的,那么,你可以获得医疗费和赔偿,但我估计要走诉讼或仲裁程序,比较麻烦。
如果你当时没有去劳动局认定工伤,你就没有工伤认定书,那么你就没有证据证明:你的伤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你现在去劳动局,人家也不会搭理你了,即便通过诉讼,你也很难获得医疗赔偿。
这个要看各地的政府文件的
是工伤,劳动保障部门好像可以工伤鉴定的
具体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吧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受伤后一年之内,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如果你认为现在的伤痛是由于2009年3月份受伤导致的,属于工伤范畴,应由工伤基金承担。但如果公司并没有按规定为你申报工伤,那么公司应承担未予申报工伤的相关赔偿责任。协商不成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