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到一政府机关看大门,定的是月工资600元。无星期无节假日365天每天12小时。我有意见但不敢提,你一提这就不让你干了。因为我急需挣钱只得干着。现在我想想他这样做不对,咱们国家劳动法是否把我这种情况除外我不得知。我准备提出我的权利:要求星期日节假日应给加班费,每天12小时也应改或给点钱。不知这样提是否违背劳动法?请好心律师给详细解一下,全家感谢您!
你是在退休后到一政府机关看大门的,你们之间无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只能是劳务合同(雇佣)关系。而由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性质不同,即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则属于民法调整的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因此,你与该政府机关之间在待遇问题上的纠纷不属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之所以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你与该政府机关的用工性质属于雇佣关系,是希望你能够明白,按照雇佣合同的定义:“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该政府机关提供的这个看大门的工作,就是无星期无节假日365天每天工作12小时,其报酬为月600元。你能够接受就干,不愿意接受可以随时离开。这就是所谓的“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真实写照。这一点你应该是有体会的。
既然你急需挣钱,那就在无法改变现状的情况下暂时继续干着,同时可多方打探是否有条件和待遇比这里更好的地方,必要时换一个地方干。当然,如果能够与该政府机关协商增加点工资更好。
··可以参考。
加班和节假日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书记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主要是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运营、维修等有关人员。
(2)应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
(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主要指: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
(2)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和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行业的有关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需报经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其所在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