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老婆和别的男人发生关系我要求对方给予金钱补偿
按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要求“第三者”赔偿,如离婚,可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要求过错方(老婆)赔偿精神损害。
情感出轨要求对方金钱补偿可以吗 ?
那要看出轨到什么程度。老婆和别的男人发生关系,需要达到同居的状态,而且还必须是因此导致离婚的,你才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同居”是指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所以,如果仅仅是偶尔的婚外性行为,你是得不到金钱补偿的。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不行。
理由是:
1、首先你和小三之间约定的“合同”实质是一笔金钱肉体交易,难道你想拿老婆的肉体换金钱补偿吗?
老婆的身体可是多少钱都换不来的呀。
这不是你老婆一个人的问题,如果法律支持这样的交易,或认可其合法,不就是承认中国所有的女人的身体是可标价的吗?
你说,你应当要小三赔偿多少钱呢?一万?十万?恐怕是无价的吧。
2、其次,老婆和小三的事伤害的是你的感情呀,难道你想用金钱换感情么?100万?夫妻之间的感情谁来定价呢?也是无法用金钱来估计的吧!如果法律承认这样的赔偿,那不就是向全中国的男人宣布,对妻子的感情也是可以用金钱交换的吗?
3、法律不能解决感情问题。也不应当解决感情问题。我觉得这样的赔偿时无效的,而且,欲盖弥彰,虽然小三可以起诉主张“交易”无效,合同被撤销——但是我想他大概不会吧——就算是这样,难道能禁止他们不再犯么?难道下次小三给你双倍的钱,你就允许他们在这样做了么?
个人看法,可能会让你伤心了,对不起。请三思。
那要看你老婆是否属于重婚罪了,因为第三者的事情,受到的只是道德的制裁。
就像是女方未结婚怀孕,向男方要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