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07年因三角债经济问题被公安局抓获,因年龄比较大且身体有病,我们在批捕前为他办了取保侯审,交纳了保证金。08年1月终因心脏病去世。我们一直未能确定能否办理保证金的退赔,现在办有没超过时限?如果没有过期,是否我们继承人都能顺利拿回保证金,会不会规定当时交钱的保证人才能退,公安局会不会有借口扣除一部分不给,一般扣多少?非常感谢各位热心人!我愿意将所有积分都赠送给他。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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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一般如果没有违背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就可以直接拿着相关的票据和当初决定取保候审的承办人员联系。时间上没有找到具体规定,虽然你现在才想起来取回是非常不应该--法律不保护懒惰的人,但是这毕竟是你的权利,无论如何你可以去追索。如果他们拿得出具体法律说你这个已经过了追索时效,再放弃不迟。
可以到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局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