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3年一签,今年6月30日到期,产假是从1月24日到7月24日,6个月,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部通知我说公司不再与我签合同,但是合同延长到哺乳期结束,到上个月我发现我的工资停发了,单位的回复是,工资发到产假结束,保险上到哺乳期结束,请问这样合法吗?
合同未解除,则就应该发工资,否则可申请劳动仲裁。单位这是变相地要求你解除合同。
工资不照发不合法。
单位的回复是,工资发到产假结束,
··这是合法的。产假结束,应当上班,只是给与哺乳期照顾的待遇。
保险上到哺乳期结束,请问这样合法吗?
··合法。 哺乳期内,依法保护,不能以此为由解雇。
1、公司人事部通知你说公司不再与你签合同,但是合同延长到哺乳期结束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的规定。
2、公司关于“工资发到产假结束,保险上到哺乳期结束”的说法,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