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甲方以1万元从乙方买来,房子没过户,就公正,乙方卖给丙方,以后如果甲乙打官司打官司,结果会怎么样,到底公正有没有意义
您好!
1.关于有无公证的必要?
有。
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但从你的描述“房子买了好几年”来看,恐怕你现在以这份合同主张对方配合过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按《民法通则》第135和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所以,如果乙方愿意配合甲方作公证,是非常有必要的。其一,公证的证明效力高,其次,通过公证,可以规避诉讼时效已过的事实,甲通过公证书主张乙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关于乙方将房屋转让给丙方需不需要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
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由此可见,如果乙方将房屋转让给丙方,属于“一房二卖”。如果甲方因此丧失房屋所有权,即使甲乙双方的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条款,乙方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向甲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甲方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关于乙方将房屋转让给丙方,房子最终归甲方还是乙方?
看是甲方还是丙方办理了产权过户。
我国不动产的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制。《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如果丙方不知甲乙存在买卖关系,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那么丙方就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方只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见上述第2条)。
同理,如果甲方先办理了产权过户,那么就是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方也只能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4.有无过户必要?
非常有必要。正如上述第3条所述,我国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制。房子真正是归你所有,一定是在办理过户之后。所以,不要因为过户费的问题,因小失大。
祝一切顺利!
1、你们之间签订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签定了吧。是不是公正的是房屋买卖合同?
2、若果上面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话,那么乙方是不能再把房子卖给丙方的。没过户也没问题,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经过登记才有效的合同即使没过户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3、公正就是国家给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做个证明。依法证明你们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当然上面说的是建立在你们签订合同基础上的。
没有签订合同的话就不行了。
由于《物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房地产而言,只要未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产的所有权就没有发生转移,产权所有人就依然是原产权登记人。
因此,甲方以1万元从乙方买来的房子没过户,只是进行了公证,产权并没做实质性转移,乙方仍有权卖给丙方。
假如甲方以1万元从乙方买来,房子没过户,就公正,乙方卖给丙方,以后如果甲乙打官司打官司,结果会怎么样,到底公正有没有意义
------------------------------------
1、甲乙的购房合同是有效并成立的,经过公证则更加能够证明合同的成立。
2、房屋以登记为要件,甲乙的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因为没有过户,所以甲并未取得所有权,乙方卖给丙方如果过户给丙,则丙为房屋所有人。
3、乙方第二次将房屋卖出属于违约,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甲也可以解除合同,请求乙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甲方打这样的官司有把握的。
4、合同早已签订,现在再公证并无太大的意义,公证不也是要花费公证费吗?担心过户费用过高而不去过户,是要对责任进行划分的:是你的原因没能过户吗?乙方如果能证明是你的原因,则他可以考虑不承担违约责任,1万元房款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房子所有权归丙方,甲方可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甲乙双方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进行了公证就更有效力了】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显然属于不动产,需要登记才发生所有权确认和变更的,所以房产所有权仍属乙方,乙方”一房二卖”在现实中很普遍的,由于乙丙双方办理了过户,房产归丙了。】
当然,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过只能赔钱了,不能现实履行交房了(房子已经过户给丙)。
总结:合同和房屋物权变更是两回事。合同是债权,房屋所有权变更是物权 本案中两者都有效力,一般而言【但买卖不破租赁是例外】,根据“物权优先”原理,当债权与物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当然物权优先了,甲方只能请求违约金了。
1、甲乙的购房合同成立且有效,经过公证则除能够增强合同的效力外,无其他效力。
2、房屋以登记为要件,甲乙的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因为没有过户,所以甲并未取得所有权,乙方卖给丙方如果过户给丙,则丙为房屋所有人。
3、乙方第二次将房屋卖出属于违约,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甲也可以解除合同,请求乙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甲方打这样的官司有把握的。
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房屋)买卖去公证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不动产买卖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自协议成立时生效.但是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则是以登记公示为标志.
如果丙方已经是善意取得了,所有权可能就归丙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