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7年10月上班至今,公司也没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没帮我交社会保险。由于公司叫我上班前去接临时工,不给加班补贴,我不来接。老板就叫我第2天不用来上班了,后来是公司副总找我说再给我一次机会让我留下来。现在我也不想在这工作了,请问如果我现在要辞职,能得到哪些补偿?象我这样的是怎么赔偿的,想确切的知道答案,谢谢!
1、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做了明确规定。而你从2007年10月上班至今,公司也没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妨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未按规定为你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3、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同样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基于你现在与公司间的关系趋于紧张,你不想再继续干下去了,但不能采取辞职的办法,因为自动辞职是不会得到任何经济补偿的,那岂不是拿公司的错误惩罚自己?!
建议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
(1)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虽然你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但因超过一年,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的行为有两处不合法
a)临时工不给加班补贴
b)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有如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你可以根据此向用人单位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