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您好! 我有一个困扰几年的问题,在这里向您请教一下,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我指点迷津。先表示感谢!
三年前,我叔叔的朋友因为一点小事与人发生了摩擦,双方都伸了手,我叔叔的朋友和对方扭打在一块(没有凶器),互有皮外伤,我叔叔当时是拉架。对方报警,事后,双方在当地司法部门鉴定是轻微伤,公安局对双方进行了治安处罚。警察对我叔叔的朋友处理比那方重,于情于理叔叔觉得不公平,叔叔就和警察理论,发生了争吵,后来警察把我叔叔也一起处理了。(说那方有证言,叔叔也参与了斗殴)拘留了几天,罚了钱。结束后一个月左右,对方又到市级部门做成了轻伤。要求叔叔和朋友负刑事责任,并赔偿。
经了解,卷宗中的证人证言都是他家的亲属。我们怀疑他做的法鉴有问题,要求他再次到省级司法鉴定重做,他不肯去。公安局把我叔叔和朋友分别都取保候审了,由于那方的诬告,现在叔叔的工作已经被单位停止了。现在取保候审都过去了,他家人出门了,过一段回来。警察说以后他家再追,他们还要找我叔叔和他朋友。还要再次处理。叔叔和他朋友因为这点事,这几年整的很惨了,本来就是冤枉的,还再变本加厉,真是让人气愤难挡。从做人来讲,我叔叔是好人;从法律讲,他根本就没打人。他家人很不讲理,天大的无赖。天地可见!
大律师,这件事情,从事情发展的逻辑(后做轻伤是脖子有骨折,说叔叔和他朋友两个人同时用胳膊背的,我想脖子那么细,两个人的脖子怎么能一起背上?),证据,法鉴等上存在很多漏洞,就因为他家人能告状,能歪曲事实,公安局就怕他们。再说,让他再次鉴定他不去,警察以证据不足对我们取保候审,现在取保结束很长时间了。怎么还要处理他俩,这事什么时候能结束啊?
大律师,给我出点主意吧。让身陷困境的一家人都能从新的笑起来,为我叔叔洗清冤屈!给我们一些力量吧!
您费心了,期待您的答复!
好,谢谢你的信任。回答你三个问题:
1、关于损伤事实。
我认为目前不是你们最关注的最重要的内容,理由是:目前警方也认为证据不足,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关于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现在时间多久了,楼主自己可以来对照一下。如果超出了期限,你们有权要求撤销案件,最起码解除取保候审。对此,《刑事诉讼法》规定道: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关于法医鉴定。
如果案件撤销,鉴定的问题就不重要了。如果公安机关坚持不撤销案件,你们有权坚持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