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5月进入一工厂工作到现在,工作4年多,没签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现还没辞工,想辞工,但我口头给老板提出不做了,他急着要我签劳动合同,这老板没诚信可言,经常说过的话不算数,所以我想告他没给我签合同,我是炒他赔钱多还是我辞工赔钱多?请问怎么炒他?还有我如果告他4年了能赔多少钱。
楼主,如果你想要辞职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自己主动辞职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但你因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赔偿【即多付一倍工资给你】,赔偿期限自2008【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1.1生效】年2月到2008年底共计11个月,换算可得3000*11=33000元。2009年起法律上视为你已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意即你现在和公司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基于现在的情况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附则: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样的“不签劳动合同”的事情有很多,却很少听说有得到赔偿的,这是因为很多的人都没有迈出维权的这一步。
你好:如果其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和双倍工资。这样对你最有利。
1、你是2005年5月到该厂工作至今已4年多,但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妨碍你与工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你与工厂都有权要求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区别在于,工厂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而如果是你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则不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3、无论是工厂还是你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有权要求工厂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4、还有权要求工厂为你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j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
简言之有一点你一定要把握好:你应该以对方不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发一份书面文件并通过邮寄方式给公司,要求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主张自2008年2月起的双倍工资赔偿赔偿。个人认为基本上是有把握能获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