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家央企控股的国有企业,长期来私设小金库,数额累计达百万之多,都用“白条”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后支取小金库内现金,“白条”无内容,就写上"收到现金多少".这样算违法?还是违规?
国有企业私设小金库的实质是非法挪用国有资产,即挪用公款。
适用的法律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7号)中均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9号)中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作了一些修改,即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解释强调将公款借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果属实,我认为是贪污。不过还要看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