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进公司跟单位签了一年的合同,今年6月16号合同到期,单位并没有即使通知我续签.我由于身体不适,现在我不想和单位续签了,于6月底到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负责人说公司帮我交了七月份的保险,不一定能拿到失业金,说不定还要让我把公司交的那部分保险补上还给公司!
请各位高人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你很愿意自己揽责任啊。明明是一年的合同到期了,单位没有与你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叫做劳动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单位提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你这显然不是“解除”啊)。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你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即可以要求单位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
而失业金的领取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从你的情况看,只要在这一年的合同期内单位给你交纳失业保险金,并且是因合同到期而中断就业的再办理失业求职登记,你就符合领取条件了,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
1、由于你是主动要求辞职的,因此,你可能得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也会因此无法领取失业金,但要求你把公司已缴纳的社保部分返还公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你“今年6月16号合同到期,单位并没有及时通知我续签”,是单位的责任,需要从6月17日起,向你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
3、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现在中国的失业保险实际上是名存实亡,去年推行全民医保,今年的重点工作是就解决失业保险名存实亡的问题,失业保险金每个市都大量盈余,任道而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