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亲戚,今年23岁,在某个单位已经工作四年,先后签了两次固定合同,马上面临签第三次合同。为规避劳动法,单位可能不想和他们签第三次合同,即使这些年轻人工作都很好。我想问:像这种情况,如果本人想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单位是否不可以拒绝签订无固定合同?单位如拒绝签订无固定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是这样,那劳动者不是永远也无法签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的这个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他是2006年3月进入单位,6月份签订了第一个两年的合同;2008年6月又签订了第二个两年的合同;现2010年6月面临第二个合同到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由于该法是2008年才生效,2006年那次合同在合同法生效之前签订的,所以不算,所以2008年是第一次合同,这次再签才是第二次,上述条文的意思是第三次签合同才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公司可以拒绝与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最后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不用当心,公司要么现在和你签第二有期限合同(第三就必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要么在一年后你自动依据法律规定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