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05年离婚的,男的,当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是孩子归女方,房子以后归孩子,暂时是由女方带着孩子居住的,所有财产均归女方,并且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男方工资的30%作为生活费,然后公正后离婚了,07年,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因为当时两人尝试复婚,发现无法生活以后分开,所以当时又签下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孩子归男方,房子归女方,这份协议没有经过公正,且是在他们离婚以后的协议,请问,第二份协议还有没有法律效力?请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可以在道德上认为女方没有真正的爱孩子,而是为了财产呢?另外,如果男方以后有了自己的婚姻了,孩子也归男方抚养了,那么男方还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么?
公证法律文书效力大于未公证法律文书,事实上离婚时对财产及子女已经达成一致,并做了相关公证文书,在07年双方所签订的新协议,对双方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做了一定的更改,因为该文书法律效力不及公证文书,因此不能认定为对以上公证文书的当然更改。
1、第二份协议有关抚养权的内容无效,有关的房子可能有效。
2、道德就不评论了
3、生育的问题。男方是不是少数民族?家在农村还是城市?第一胎公子还是千金?如果有钱,前述问题都不是问题。
首先,05年的时候签的协议是有公证的;07年签的协议是他们复婚之后才签的,也就是他们重新开始另一段婚姻生活后才签的,这是两段婚姻问题,因此只要第二份协议是真实、合法的话,那么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针对第二个问题,只能靠证据说话,不能因后来的协议就断定女方没有真正爱孩子;另外,即使孩子给了男方,女方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男方如果是跟别的女的结婚,一般来讲,是允许再生一胎的,只要不违反国家的生育政策。
第二份协议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双方都签字,双方都认可的协议,不管是否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这个协议本身违法,或者其中一方不认可,并有证据证明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请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可以在道德上认为女方没有真正的爱孩子,而是为了财产呢?
----不能说明任何问题。道德上,每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判断,但没有实际根据的,就不能说明问题。
另外,如果男方以后有了自己的婚姻了,孩子也归男方抚养了,那么男方还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么?
----如果再婚的妻子没有生育过,一般是可以的。
1.只要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一经双方签署确定,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说第二份协议有法律效力。
2.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也就是说男方如再婚,对方无子女,可以再生育一胎。
3.在07年双方所签订的新协议,内容与前次内容没有发生变更的,一切均以05年离婚时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为准。也就是05年协议部分还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