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饭店,有个顾客把自家小狗放在桌上一起吃饭,引起了对面顾客的不满,认为是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于是告到法院要求饭店老板赔偿,如果是法官应如何运用法理学原理来断案呢?
谢谢大家!
违约和侵权不是法官选择的,是看原告选择哪个进行起诉。如果对方确实没有侮辱他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我认为此案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因为法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像这种事法律很难解决,只能说行为人违反了道德规范。
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 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这个。。。,看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严重!不道德是肯定的,至于是否要用法律来惩处,则需要看起具体的社会影响
我记得法理上说过法的作用 有四个 第一个是秩序 这样饭店没有维护好饭店的应有的秩序 所以可以告饭店 还有一个可能是人格 带狗的人的行为明显有过失 因为饭桌此例子中是共用的 他绝对不能这样做 所以可以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