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男,28岁。某年9月11日下午,刘某某因家务琐事与其父赌气,先后在其家中和市广场地下宫等处酗酒。当晚12时左右,刘又到某羊肉泡馍馆喝酒。饭馆经理发现刘饮酒过量,怕他闹事,劝他不要再喝了,并让服务员张某、徐某护送刘回家。张、徐二人用自行车把刘护送到刘的家门口,等候刘家的人出来作个交待。此时刘某某进屋拿出一把菜刀,向张某的头部猛砍一刀,徐某见状逃离,刘持刀追赶未追上。刘的弟弟和父亲赶到现场,见张某被砍倒在地,即将张送往医院抢救,张某终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发后,刘所在的工厂和车间均以刘平素没有劣迹,一贯表现较好为理由,要求对刘从宽处理。
问: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那么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从刘某的行为入手分析本案,首先应当明确,刘某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一定的行为使自己处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状态下,而为一定的犯罪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本身在我国刑法当中并不受处罚(即在公众场合下酗酒),但是其限制行为能力的状况却不发生阻却责任的效果,因而刘某无疑构成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中,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在德国刑法典当中有“在公众场合酗酒”为犯罪的规定。
除了酗酒之外,刘某用刀攻击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亦或故意杀人存在一定的疑问。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认定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对于法益的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用刀攻击他人头部的行为,应当认定位故意杀人。
希望对您有帮助。
1、从题干看,刘喝了很多酒,故刘醉酒不可能属于病理性醉酒,按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刘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看不出刘有杀人的故意。
刘当然是犯罪。
故意杀人罪。可以从刘的行为上来认定。拿菜刀故意砍被害人头部。他明知此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还是不顾后果实施。认定一个人的主观动机不仅仅听他怎样供述,更要看他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会产生什么后果。
他醉酒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的情节。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与没醉酒的人犯罪一样接受处罚。为什么?立法的本意就是要约束和惩治那些酒后闹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