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人于2008年5月到某公司上班,前3个月为实习,一直工作到2010年2月20日,被通知解聘了.其中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签有劳动合同,但后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要求公司赔偿我2009年7月至现在的2倍的工资吗?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应该从2009年8月开始支付;可以看下劳动合同法,关键要证明你一直在单位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2009年7月以后,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你仍然在为企业工作,那么视为在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下继续有效。因此,你要求对方支付双倍赔偿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但对于企业通知解聘你的作法,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的双倍经济赔偿金和1个月工资的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