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肖某某,男,37岁。某日晚,肖某某至罗某某住地嫖娼。次日早晨,罗向肖索取卖淫款时,两人发生争执,肖某某强行将罗按在床上,用手卡罗的颈部并将一双袜子塞入罗嘴中,随后用电线勒罗颈部,致罗昏迷后,将电线扔掉。随后,肖某某发现罗某某放在桌子上的手表,便顺手牵羊,窃得罗某某的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80元)后逃逸。经损伤鉴定,罗某某属轻伤。
问:肖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那么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3、左某某,男,32岁。左某某于某年11月4日下午4时许,驾驶一辆卡玛斯自卸车(载重量为10吨)沿某市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行驶时,因该车车轮上的泥土弄脏道路而被某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洁养护工熊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拦下。双方发生争吵后,左某某欲驾车离开,熊等人即在车前拦阻,徐还用手持的扫帚敲打车窗玻璃。左某某见状仍启动车辆并向前行驶。此时,徐某某离开车辆欲用垃圾车来挡住该车,左某某误以为在车子右侧的熊某某亦已离开车辆,而仅剩在车头左侧的跟着车辆奔跑的李某某,遂继续慢速行进,在行进中将熊撞倒,致熊某某被车轮碾压因胸腹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问:左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那么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1.只构成故意伤害罪,题干中,肖某“致罗昏迷后,将电线扔掉”,充分表明肖某的主观故意仅限于伤害。嫖娼、盗窃80元不构成犯罪。
2、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大概不是交通道路,故个人认为,左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左知道熊本人也参与拦阻,因徐某离开,左误以为熊也离开,继续行驶撞上熊,左这一过失行为与熊死具有因果关系。
1,构成故意伤害罪。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拘留,但不属于犯罪。手表属于盗窃,但金额不大,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2,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