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村长是房地产开发商,他想盖楼房卖。看上了我们靠公路边数家开厂经商的。去年有两家卖给了他(每家给55万和一块地皮,地面建筑物有用的归卖家拆走)。前天找我商量说给我新建底商(二层楼一处宽8米长13米)价值40万元(我看也就值20万元)。我不同意,我说前有车后有辙,照那两家的方案办?地皮加补贴。他不同意,(原因:那两家地皮都有5亩:我的地皮只有1.94亩:有一家只是空厂房,但是我的建筑物比他们不少,我还有很多设备。每台价值8500元的锅炉就两座。太阳能5组,饲料粉碎搅拌机,80千瓦变压器,101米新型水泥管井等)我的厂子以建25年第一次合用前5年到期,又续20年。还有15年,我还有唐山市单位房产所有证,集体建设土地所有证。今天给我送来通知,请律师分析此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力?我该怎么办?以后他们搞破坏或强拆我该怎么办?能给我进行法律辩护吗?
附件
通知
经两委会研究决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你处所占土地集体收回,统一规划安排,以前与村委会所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一律作废。当事人4月底拆除地面所有建筑,清理干净。望主动配合,服从两委会决定,具体赔偿办法两个:1,给新建底商(二层楼一处)。2,当事人给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每年6000元*70年=420000元一次交清。二者选一。如有不同意见来村委会面谈。
特此通知:某某某
东六村村委会(章)
以后他们搞破坏或强拆我该怎么办?
我不知道你手中拥有的唐山市单位房产所有证是什么样的房产证,房产证是什么机构颁发的。如果是房产局代表人民政府发的证,则这个证实权威的,非经合法程序撤销任何单位不得非法侵犯。当然,即使是某政府机构颁发的小产权证,村委会也是无法随意对其拆迁毁坏的,这一点你尽管放心。还有,你的集体建设土地所有证是如何记载的也语焉不详。
老朋友你记住一点,房屋拆迁是要程序的。仅凭村委会的决定或通知时无效,你大可不必理会。如果他真要用此土地房产,就必须与你协商一致,否则他拿你没辙。
姑且不谈村长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屋出售是否合法。对于你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是给予保护的。你可以选择向县级或者乡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在必要时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1、首先,那份所谓的通知,纯粹是你那个村长作出来的,无法律效力的,到时他如果强拆,你唯有走法律渠道讨回公道。再说你也是村民,买卖同村的产权是有效的。
2、最好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也做好上诉准备。他是官你是民,民要拿起法律武器对抗他,甚至可以告诉CCTV让他们报道一下,那个村长就没这么傲慢了。
3、全国法律免费咨询热线12348.
我的结论:两委会的决定没有效力。
分析:
土地承包合同归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两委会无权决定合同无效。
依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您的土地承包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发放相关证件,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两委会无正当理由(法律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理由)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从你所给的材料来看,并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和双方约定的理由。因此两委会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对发包人的以下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等等 。两委会的行为属于第四项的规定,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两委会的决定无法律依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解除合同。而且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予以补偿。两委会的决定造成了您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他们提出的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纯属胡闹。您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告他们敲诈,先声夺人,争取诉讼的有利地位。
说明及建议:以上只是对您的文字材料进行了简要分析,具体的还需要进行举证之类的。如果两委会纠缠不清,就要做好诉讼准备,请律师帮助你进行具体分析。
房产的所有权是受国家保护的,他人不能擅自决定拆除。此事,可委托当地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