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赔偿受害人,更谈不上得到受害人谅解,此情下可以减刑吗,或说赔偿受害人是不是减刑的条件之一?
受害人是否谅解跟减刑没有一丁点关系。这只是一个量刑情节。
如果我没理解错,你的“减刑”概念应该是这样的:
比如:你犯罪了,本来应该判10年的,但法官看你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最后就判你个7年。你是不是把这个理解为“减刑”了呢?
虽然看起来少了三年,但是这个不叫“减刑”
减刑是针对已经判处罪行的人,在执行刑罚期间(说白了就是针对在坐牢期间人),有立功、检举揭发等行为,而采取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比如说:你原本应该坐牢到2012年才释放,但是你发现监狱里有一群囚犯准备越狱,你积极告发,就有可能2011年被释放。
而你所讲的: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等行为,只能作为法官判刑时的一个量刑情节。就是我所说的,本来应该判你10年的,因为你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就判你个7年。
刑法上说的减刑,指的是已经判决,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减轻刑罚的情况。减刑的要求,是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就是说,赔偿和谅解,不是减刑必需的条件
因为,从理论上来说,赔偿与谅解并不能影响和改变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最高院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赔偿和谅解这方面情况,规定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也就是说,犯罪后,在还没有判决时,主动赔偿,被害人谅解,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