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每个管理人员的工资条上都有加班工资一拦,把原来的工资划一部分在加班工资拦上就是了,其实总工资还是原来那么多,大家看了都很无奈。(比如原来我的工资是7000,笼统一个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公司现在把它细分,什么加班工资,工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益金,保险,竞业补偿金,工龄补偿金等等,加起来还是7000)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应该得到的如何划分。估计比较复杂,有兴趣的不妨说说。
严格起来讲,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因为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你们工资表中包括的很多内容,都属于工资组成范畴。
这种情况下,判断公司做法的唯一途径,就是看你们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只要约定的7000元不是基本工资,那你们只能被迫接受了。
得看你的合同约定。
严格来说,公司的做法当然是不对的.
但是,它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只是在打边球!
当然,你们要维护利,也不是说没有可能,但可能要有成本,同时要有记录的证据,比如:加班的工时记录,加班的打卡记录?
只要有这些物证,适当的人证,就足够了.只是,明知如此,除非铁定心,不怕,大不了不在这个公司做了!那你就可以完全的要回你想要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