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老人立遗嘱,当时不知道有产权证,处理的是租赁权。08年老人去世后,单位通知领房证,才知道证是2002年办的.现法院审理,原告以立遗嘱在不知有产权证的情况下立遗嘱处理的是租赁权为由主张遗嘱无效,法院采纳,后休庭,现又反复,还要组织质证,有何蹊巧。遗嘱与房证告知之间有何关系?
租赁权是房产权中的一部分,这个要看遗嘱的内容了。与产权不矛盾的,其内容是有效的。
忠告:你可以申请陪审员参与的,这样,可以排除法官先前看法的不利因素。
不过房屋产权的分配,是另外的案子了。
目前情况看,产权只能依照继承法分配了,不过你要研究遗嘱,该遗嘱能否应用,法理上,买卖不破租赁,更何况,实际该案不再只是租赁权利人的遗嘱,是升级到产权人的遗嘱了,更不应该破除租赁关系了。
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律依据,是法院判决的首要参考条件。当时房产证产权人的名字就是房子的主人,如果与老人遗嘱与产权冲突,当然要依据产权来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