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骨折,后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7级。由于未得到肇事方赔偿(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回单位后要求单位按工伤赔偿,未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按照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第三方先赔偿,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工伤部分补差额,现开庭后,仲裁庭作出中止仲裁程序,理由是应找第三方赔偿,在与第三方赔偿未解决之前,中止仲裁。问题是我是在外地受的伤,根本无力去外地进行诉讼。而且一旦我与第三方进入诉讼程序后,就更难要求工伤赔偿了,现在仲裁庭作出中止仲裁程序无疑于宣布无期,而且明显是在逼我跟第三方打官司。我该怎么办?有什么好的处理办法?只有50分了,意思一下。
“按照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第三方先赔偿,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工伤部分补差额”--请楼主您把上述规定在这里披露出来。
楼主如果拿不出来相应规定,那么请抛弃你的上述观点,坚持要求仲裁委重新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同时,选择我的答案为最佳答案。呵呵。
我手里正在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伤者同时进行了工伤仲裁程序和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
理论上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都可主张,但实践中一般要向交通事故赔偿后不足工伤待遇的部分由工伤保险补足;各地操作情况不同。
你好:我上个礼拜五才开了一个工伤兼交通的案件。结果就是仲裁委要求单位垫付第三方肇事方应承担的责任,后由单位向肇事方追偿。所以仲裁委给你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找到办理此案的仲裁员要求他将法律依据拿出来,否则你就要求他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为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
九、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支付的顺序处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原有的规定被替代。《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裁决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