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
在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所有手续并保证按揭款打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如因买受人的原因逾期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支付按揭款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并退还给出卖人已优惠的房款*****元”。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中,十天内向银行提交了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签字确认等一应手续,由于银行审查报批的原因,造成了该按揭款打入出卖人账号的时间晚了两天。
请教各位: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是判决买受人支付滞纳金、退还已优惠的购房款?还是判决买受人不支付滞纳金、不退还已优惠的购房款?
对于本案,本人的观点是应该判决买受人不支付滞纳金、不退还已优惠的购房款。理由如下:
一、“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所有手续并保证按揭款打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买受人承诺于15天内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并保证款项打入出卖人的账户,但将款项打入出卖人的账号并非一定是要在15天内,买受人承诺的只是保证款项打入出卖人的账户。
二、判决买受人支付滞纳金、退还已优惠的购房款的前提是“因买受人的原因逾期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而依据案件事实情况“是由于银行审查报批的原因,造成了该按揭款打入出卖人账号的时间晚了两天”。因此,我认为应该判决买受人不支付滞纳金、不退还已优惠的购房款。
第一点的理解可能有歧义,但对第二点的理解应该是唯一的。
按合同约定,判决买受人支付滞纳金、退还已优惠的购房款.
如果我是法官,我先要弄清:
1.银行在审批时限方面有没有规定?
2.这个规定是否符合银监会的原则要求?
3.这个规定是否事先告知了买房人?
4.卖房人知道不知道银行在审批时限方面的规定?从而导出第五个问题:
5.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十五日...."是否与银行规定冲突?
6.银行是否按时限完成了审批?
7.买房人是否拖延了办房贷手续?
据我所知,银行对房贷的审批最少要一个月(这是常识!),卖房方不应该不知道(买房人不知道情有可原,因为谁也不会经常办房贷).如果买房人没拖延,最后应该是: 不交滞纳金;照常优惠;诉讼费各半.
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无效.
显然他在合同里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没有给予合理期限,支付滞纳金等等.
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这个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但这个免责排权的条款无效.
法院也不可能依据无效条款判决支付滞纳金等等.
我个人认为判决买受人不支付滞纳金、不退还已优惠的购房款
在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所有手续并保证按揭款打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如因买受人的原因逾期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支付按揭款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并退还给出卖人已优惠的房款*****元”。
··这条条款不得当。 由于银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当事双方就没有权力义务约定银行的行为和法律责任,银行不受其合同约束,故,银行处理业务的必要时间,不能计入当事人的约定时效。这,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中,十天内向银行提交了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签字确认等一应手续,由于银行审查报批的原因,造成了该按揭款打入出卖人账号的时间晚了两天。
··这,很正常。
请教各位: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是判决买受人支付滞纳金、退还已优惠的购房款?还是判决买受人不支付滞纳金、不退还已优惠的购房款?
··————驳回起诉,判决买受人不支付滞纳金、不退还已优惠的购房款。
一个问题怎么提问了几次呀,呵呵.抢分咯~~~
支持空悟的回答吧.
如果这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那么开发商就有制订格式化合同有霸王条款或者未明确合同内容之嫌.
如果这合同是二手商品房合同的话,买受人恐怕就要承担点责任,毕竟合同是双方签订的,银行能否在规定期限内放款虽然不受买受人控制,但却是买受人认可自愿承担责任的.
如果我是法官,第一种情况就支持买受人,第二种情况的会支持出让人.
首先,买受人应该知道合同每一条款的具体内涵,所以我不认同上述朋友说的“无效条款”一说。
其次,银行的审批时限具体是多少?这个买受人应该事前知悉。假设银行的审批时限是7天,那么本案的买受人就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后的8天内,提交材料,呈请银行审查。如果逾期则可归咎买受人原因,则合同的违约条件成就,承担消极后果。若银行的审批是更长的时间(超过15天),那么买受人只要在约定的15天内,提交材料即可。因为约定的字眼为:因买受人原因。。。。。,这时候出现的时间延误非因买受人造成,不视为违约。
最后,查清以上的论述,判决已经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