歼-6 家族:理想与现实
歼-6 基本型(曾称歼-6 丙)
这一型可以说是中国歼-6
家族的鼻祖。正是在它的基础上,衍生出一系列改进型号。因此该机虽系仿制,笔者仍将其列为国产歼-6 之首。
前文提及,沈阳飞机厂生产的歼-6
甲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飞机本身的特点不能满足空军争夺制空权的需要;而针对空军要求改进设计的 59
式基本上就是个失败的产品;南昌飞机厂生产的歼-6 乙虽未见质量问题的记录,但飞机本身同样无法满足空军要求,且数量极少。这样,进入
1960 年代后,中国空军除了进口的米格-19
外,国产超音速歼击机仍未能形成战斗力——无论是应付台海局势或者保持空军持续发展均极为不利。
1961 年 12 月,按照总参和国防科委的要求,空军提出了主要技术装备
7 年规划(1961~1967)。在规划中,空军提出:首先将引进的米格-19S(即歼-6
基本型)仿制出来,继之仿制米格-21F-13。不难看出,歼-6
基本型的出现,实际上是针对仿制问题引起空军战斗力增长迟滞而提出的补救措施。在参照设计失败的情况下,完全克隆米格-19S
成为当时唯一的选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1961 年 3 月 30 日,中国已经获得了米格-21F-13
的生产许可证。那么空军要求首先仿制米格-19S(歼-6
基本型),其意图非常明确:促使中国航空工业彻底实现向超音速时代的过渡,打好生产超音速飞机的基础,为仿制更现代化的第二代超音速战斗机做准备。就空军实际需要来看,歼-6
基本型将是在仿制的米格-21 服役之前的过渡歼击机,以及在经济实力不足的情况下维持必要数量的低档歼击机(歼-6 基本型价格约 60
万人民币,仅为歼-7 价格的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