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严格的讲它是一部冲突法
国际私法是私法还是公法从根本上说是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国内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至于bauerhu所说的陈安教授的观点,因为陈安老师是坚持“大国经”的观点,和武大“大国私”的观点相冲突,所以陈安教授的这种意见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较为激进的观点,至于是否采纳就要看个人的意见了。
再谈一下我的看法,国际私法,在美国和英国又称为冲突法,即“choice of law”or"conflict of laws".从法源而言,各国的国际私法基本为国内法,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八章,1989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以及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但同时他也包含着国际法规范,例如我国加入的联合国货物买卖法律适用公约以及1956年纽约公约等。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所以毫无疑问它属于私法,这一点在国内以及国外基本没有争论。(可以参考《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以及Cheshire and North的教材)。关于楼主的第二个问题,即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目前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国外许多学者江国际私法进理解为法律选择的法规,从这个角度,认为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而国内的许多学者则认为它时实体法。然而国际私法发展至今,传统的冲突规则已进行了很大的变化,在立法中以及司法中,冲突规则中加入了对实体结果的考虑。
西蒙尼德斯在20世纪的国际私法:进步抑或倒退中指出,国际私法有三种基本方法:单边方法,双边方法及实体方法。从这个角度看,绝对的说国际私法是程序或实体法是过于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