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刚被一家企业录用,但是在入职前要我写一份承诺书,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是3年,公司要我承诺在这三年内不能离开公司啊,不签承诺书就不能入职啊,但这样的承诺明显与劳动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啊,我想请问如果到时候我真的要在合同期内离职的话,这份承诺书会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啊。
如果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情形,你仍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可以单方辞职.其实承诺书的效力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一样的(合同可以约定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是一样的道理).法律规定,职工可以提前30天辞职,所以承诺书是不能与法律相抵触的.
我觉得是这样:
第一:承诺书有约束力。
可以把承诺书看作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如果承诺中只是说明工作三年,就和你与那个企业订了一个为期三年的合同一样。那么,关于合同期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法还规定工作满十年的职工有权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呢。所以,这个承诺书是有合同效力的。第二:你可依法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你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又有效力,又能解除,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有效,是就合同的约束力而言。能够解除,是就解除合同是还要承担责任而言。具体来说,你和企业均应按三年的合同来履行,但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均可依据法律的规定条件解除合同。劳动者你的其中一个解除条件,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你这样做,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可能因此,你不能和其它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一样要求企业补偿你。
如果这承诺书是因为你参加了该企业岗前免费的技术培训而立下服务期限承诺书,这就不是“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一样”那么简单了。
这样的承诺书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时间相同,但意义不同。凭这一纸承诺,你在服务期限内主动辞职的话,将按尚未履行的期限,赔偿单位付出的培训费的。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当然,如果是与培训无关的,那就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没什么区别了,但这不是就是多此一举了么。单位吃饱了撑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