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讲,就是,在某一情况下,我们期待一个某个人,不犯罪的可能性。
如许霆案,在当时情况下,我们期待许霆,不犯罪的可能性很低,因为,在当时情况下,一般人,都会做出那种犯罪的行为。因为,期待可能性低,所以,许霆得到法外减刑。
再如,一个没有经济来源的老太婆,还要养育一个外孙,老太婆,实在没有钱,为外孙购买食物,于是盗窃了面包。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期待,老太婆不犯罪,所以,我们认为无罪。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责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包括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国家标准说)三种标准的争议。三种学说的对立并无重要意义。只能在考虑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这是一次十分典型的运用期待可能性思想解读刑法的例子,这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解读。由于这些妇女都处于被拐卖的异常情况之中,就算明知自己已经结婚,但如果不顺从他人的意思实施重婚行为,很有可能会遭到肉体或是生命上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在是难以期待其不顾生命而做出合法的行为。
期待可能性一词,最早从德文Zumutbardeit翻译过来,其词义随着时代变化有所变迁,早先纯指“对于他人做某些要求”,而后,”又有“无理的要求”“强求”的意味。今在刑法理论或判例上,多指“正当合理的要求”。
在工具书中的解释为: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国家和社会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有避免犯罪而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但行为人置这种期待可能性于不顾,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通过设定一种情况来分析期待可能性的含义:当行为者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作出了不得已的违法行为,而这种无奈情况,是对于任何人,在这种情况和行为人的立场上,均不可避免的实施该违法行为,那么,对该违法行为人是否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呢?这就涉及到期待可能性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指对于某一行为要认定其有刑事责任,必须对该行为者期待能不为该犯罪行为的其他适法行为的情形。也就是,若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期待该行为者不为该犯罪行为时,而行为者去违反这种期待而为该犯罪行为,则发生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行为者作出违法行为时,缺乏这种期待,则此时,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事由,使行为者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