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私欲、私自携带公司的财产物品总价不值20元的‘1小瓶黑色油漆和卷透明胶’离开公司保安查看到。为此公司却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持有复印解除合同书‘本人在公司已一年多表现一直很优秀为此我对公司这个决定非常不满意’
请问我是否可以此申请劳动仲裁委员对此事给个合理的解释呢?
你因私自携带公司的财产物品(总价不值20元的‘1小瓶黑色油漆和卷透明胶’)离开公司被保安查看到并为此而受到公司处罚并无不当。但公司因此而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妥当,则值得商榷:
如果公司有明确规定(比如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且向全体员工宣贯)私拿企业物资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对你的处分符合规定。但如果公司并无上述规定,或有规定而未经法定程序通过。也未向全体员工宣贯,则公司的做法就显得过于轻率、过重。
至于你在解除合同书上关于‘本人在公司已一年多表现一直很优秀为此我对公司这个决定非常不满意’的意见,仅是你自己的观点,过去表现优秀并不等于可以违反规章制度,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很难被仲裁委支持。
建议还是先弄清楚公司对类似事情的处理依据是什么,再确定能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