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税局为皇明开假证明
两级国税局文件“自相矛盾”
6月8日上午,中国商报记者再次来到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周春玲向记者展示了一份A4纸大小的材料,其标题为“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是为了公司上市而开具的。
在查看这份材料之前,周春玲对记者表示,“不能复印、不能拍照。”
根据采访录音,记者整理出上述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如下: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局辖区内的纳税义务人,已经在我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并通过历年年检,该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以及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截止到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根据适用的税种、税率依法及时申报及依法纳税,未发生偷税、漏税、欠税及其他违反税务征管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从未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没有涉及任何税项纠纷,也不存在可能被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或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该证明材料落款处的印章为“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
显然,这是一份十分绝对的“无偷税证明”。
问题是,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究竟有没有出具这样的证明?带着这样的疑问,6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在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有关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由该局税源管理科负责开具。随后,记者来到税源管理科,该科室屠玉熙科长说,对外开具证明材料由办公室负责。
该局一位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李姓局长对记者称,应该由业务科室负责,办公室是行政部门,不负责业务。随后,记者来到征收管理科,在记者说明来意之后,王洪光科长说,“企业上市的纳税情况证明,一般都会由征收管理科出具,而且我在证明材料中不会出现‘未发生偷税、漏税’的词汇。在我的印象中,我没有给皇明太阳能出具过证明材料。”
为了证明征收管理科没有出具类似皇明的“无偷税证明”,王洪光科长随手打开办公室电脑中存放的一份材料,“你看,我们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这样的。”中国商报记者发现,该证明材料用语严谨,的确没有类似“未发生偷税、漏税、欠税”等措辞绝对的词汇。
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究竟有没有向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无偷税证明”?王洪光科长表示,需要向局领导汇报之后再答复记者。
6月8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在该局会议室,记者见到了办公室王主任、王洪光科长,还有一位李姓局长。事实只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确向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无偷税证明”;第二种情况是,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根本没有开具该证明。
当时,记者向上述三位工作人员分析了这两种情况的后果。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私自造假,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
如果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承认向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的“无偷税证明”,那么,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这个举动就与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矛盾了。因为,德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的针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明确皇明的有关行为“属偷税”。2010年4月29日下午,中国商报记者陪同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集团“偷税漏税”的郭建琴,在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许局长办公室,曾经亲眼目睹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
6月10日,王洪光科长在电话中向记者证实,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那份“无偷税证明”,其落款处的印章确实是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盖的。
据王洪光科长介绍,“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是从2008年9月份左右开始纳入德州市开发区管辖的,其名称系由“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于今年年初变更过来的。
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皇明偷税。2010年1月25日,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却开具皇明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偷税、漏税、欠税”的绝对证明。
显然,德州两级国税局先后出具的文件“自相矛盾”。
王洪光科长向记者坦言,对于皇明太阳能2008年9月份之前的情况,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并不清楚,此外,该局也没有设置相关的稽查部门,对企业是否存在偷税等情况也不掌握。
既然如此,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为何向皇明太阳能出具那份“无偷税证明”?
记者了解到,皇明太阳能是德州市开发区的纳税大户,其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2009年度纳税排名中位列第一。此外,在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日前印发的2010年山东省重点上市资源企业名单,皇明太阳能赫然在列。
为了纳税大户,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开具了“无偷税证明”,而为了企业上市,皇明太阳能提供了“无偷税证明”。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没有人能够解释“无偷税证明”究竟是如何出炉的。
此外,中国商报记者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查询平台上查询到,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个“违法违章”——“违规-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登记4380天。”“所属机关”为“德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
皇明太阳能成立于1996年,至今14年,而“逾期登记4380天”也就是12年。一家14年的企业,居然逾期12年未办理税务登记。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仍未对此作出解释。
2010年4月17日,在南京出席皇明3G中央热水机组技术发布会的皇明太阳能技术开发部部长张立峰向经济观察网独家透露称,“皇明股份今年就将在沪市挂牌上市。”
公司上市如果提供虚假纳税证明,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一位律师分析认为,如果皇明公司将上述“证明”作为发行申请文件向证监会报送,根据《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罚款30万元至60万元的行政责任,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罚款3万元至30万元的处罚。此外,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其股票发行申请,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