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节前几天,我在一家旅行社给母亲报了个“一日游”,团费说出来连我自己都不敢相信,“每人100元”,其中包括路费、门票和一顿午餐。而从我所在的城市到景区有100多公里,坐大巴车的话单来回路费都要60元,景区门票40元。母亲玩的很开心,她说,导游带大家逛了景区附近的一家特色店,不少人都买了东西,她自己也买了10元钱的小玩意送给我儿子玩。
还有一年,我带着家里六口人去桂林旅游,在桂林呆了一周,所有费用不足万元。当然,旅行社没少带我们去购物,在我的“代领”下,我们一家都很理智,基本都是光看不买,旅行社对我们的态度依然很好,返回时大家还抱着当地旅行社的导游,依依不舍地哭了一场。
之所以举以上两个例子,是因为我了解到,《旅行社条例》本月即将实施。《条例》规定,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将会被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条例》还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注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和“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对于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5月13日《广州日报》)
看了这个乌龟的屁股——规定(龟腚),我心里有点不爽。可以说,之所以现在出游的人数日益增长,除了经济收入增加外,更多人是冲着旅行社的低团费去的,“双飞3000元游三亚”、“999元直达韩国首尔”、“2888元港澳游”……如果不是旅行社如此“惠民”,有多少普通的工薪阶层有机会到处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乃至走出国门?
诚然,旅行社带游客购物从而收取提成等好处费,已成为业界的潜规则。但毋庸置疑,如果旅行社不这样“潜规则”,恐怕中国不止一半的旅行社都要“关门大吉”。而人们如果脱离旅行社,自行外出旅游,不仅浪费钱财,而且吃、住、交通等各方面都很不便利。由此可见,在当前“低团费经营”的惨淡状况下,旅行社的“购物潜规则”虽不合法,但合情合理。
况且,旅行社虽然会带领游客购物,但游客是否购物都是自愿的,到目前为止笔者也没有听说过几个旅行社“胁迫”游客购物的,笔者参加过多个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游,截至目前也没有“被强迫”过一次。相反,笔者倒是多次见游客给导游提意见,让导游找个地方购买旅游地的土特产和纪念品。比如前不久到韩国,笔者身边的不少人就多次主动要求导游带大家去诳服装街和免税商店。而且,对许多人来说,每到一地购买当地的土特产和纪念品,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不用导游胁迫,他们自己也要买一些回去。谁能保证,他们自己购买的商品就一定比导游领的地方便宜呢?
对于那些经济条件不太宽裕的人来说,低团费绝对是利好,花较少的钱游玩较多的风景何乐而不为?况且他们手头紧张,导游再怎么“引诱”,又能从他们身上捞到多少油水?而对于有钱人来说,或许低团费高团费都无所谓,他们出去玩就是图开心,团费的高低并不会影响他们大手大脚,乃至一掷千金购买旅游商品。《旅行社条例》叫停低团费的和禁止旅行社带领游客购物做法,无疑是在逼迫着旅行社提高团费,否则他们如何生存?而这对于大多人有旅游需求而经济不稳定的人来说,这难道不是在阻挡他们出行的脚步吗?
当然了,《旅行社条例》也非一无用处,毕竟当前的旅游行业是有些混乱,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规范和管理,关键是如何引导、规范和管理?如何才能使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旅行社的正当利益也得到保障?如何才能抓住“牛鼻子”?这或许才是有关部门更应该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