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规定: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核心景区禁建宾馆
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违反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等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
新办法还规定,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山、修坟、砍伐、捕猎、排污等活动;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违规建宾馆可罚百万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修建储存爆炸性、毒害性等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等建筑物的。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如果批准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坏景观最高罚一万元
景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将责令停止施工。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活动的,不仅要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影视拍摄要先报批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开展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活动、张贴商业广告等,应当事先经管委会审核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