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西方法哲学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品牌: 罗伯特·S·萨默斯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344 页
·出版日期:2010年03月
·ISBN:9787509317662
·条形码:9787509317662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英语
·丛书名:西方法哲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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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内容简介:“西方法哲学文库”接续前贤,择晚近已有定评的西人法理名篇,译为中文,汇为系列。凡传统所谓法理学法哲学之论述,不分大陆英美,体裁题材,尽在搜罗之列。法学同仁,白手起家,同心戮力,奉献于兹,裨丰富汉语法意,增益法制类型间的了解与通融。设若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则文库编事,当在藉法意而通法制,探寻规则背后的意义。
编辑推荐《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西方法哲学文库
目录
代译序
前言
概述
“实用工具主义”其名
美国实用工具主义者
起源
实用工具主义理论的重要性
“现实主义法学”名称在此并不恰当
本书结构
第一部分:法律的要素
第一章 价值理论
需求和利益的最大化满足
对后果的关注
一种经验性的方法
对具体情况(“语境”)的强调
第二章 手段和目标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
目标和目标结构
目标和手段的行为模式
目标与手段的关系
仅仅被描述为手段的法律形式
法律作为目标的来源和定义者
手段和目标的互动
第二部分:有效法律的创设和实施
第三章 变化、科学、法律的创设
法律的创制——方法论
一些过当和短视
立法理论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有效的法律(一)——官方行为
依照官方行为来确定的法律效力
规定效力标准——法学家的一项任务?
“行动中的法律”与“书本上的法律”
第五章 有效的法律(二)——预测
预测理论
预测主义作为法律效力理论的动因和优势
激进型预测主义作为法律效力理论的不足
激进型预测主义用于描述律师业之不足
预测理论的其他不足
激进型预测主义的假设前提
第六章 法律方法
对形式主义的抨击
A.现行法律的完备性
B.司法造法的范围与合理性
C.立法考虑因素
D.有效法律的现实存在
E.法律的恰当的一般性
F.法律分析:比统一概念和术语
更为重要的事实、情境、效果
G.解释和适用问题:案例法
H.解释和适用问题:制定法
I.“演绎主义”
对形式主义抨击的汇总
工具主义者对其他法律方法的抨击
对工具主义方法的批判——普通法所谓的不确定性
对工具主义方法的批判——实质性理由的
不充分作用
对工具主义方法的批判——敌视一般化
第七章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对“分离主义者”的解释
法律的实质
司法性立法的范围
有效法律的鉴别标准
解释和其他问题
第三部分:法律的实施和运行
第八章 法律的实施“机器”
法律应对办法的初步清单
法律作为技术
技术比喻的愚蠢之处
第九章 个人的性质和角色
法律中的个人因素
人与规则的对抗
官员与非官员的对抗
“决策理论
第十章 强制、暴力和直接的官方行为
强制和暴力(Coercion and Force)
官方行为的直接性
第四部分:法律的功效
第十一章 法律应用之成败的判断标准
功效判断的复杂性评估
功效判断标准的其他困难
功效作为成功判断标准的缺陷
作为成功标准的实际功效与作为正当
性标准的预测功效——区别和关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有限功效
工具主义与法律的有限功效
更系统的路径
总结
法律及其应用的实用工具主义理论
实用工具主义理论的独特性
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思想——一个独特的一般理论?
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思想——在美国的影响
美国实用工具主义的优点、缺点及待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Selected Bibliogmphy)
索引
……[看更多目录]
序言国人移译西方律典,绍介西方法学,始自清末变法改制。初为不得已,意在窥探富强之术,佐治更张。继则揣索法理,求体用之变,将治式与治道通盘换过。再则于折冲衡平中,辩事实与规则的互动,究法意与人心的嬗变,努力将人世生活善予安顿。而凡此百年由东徂西,积劳积慧,既为华夏民族重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悲壮奋斗接引学思,终亦必涓滴汇流,于人文类型的交融呼应中,为全体人类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之砥砺成型,尽吾华夏民族的法理之思。
“西方法哲学文库”接续前贤,择晚近已有定评的西人法理名篇,译为中文,汇为系列。凡传统所谓法理学法哲学之论述,不分大陆英美,体裁题材,尽在搜罗之列。法学同仁,白手起家,同心戮力,奉献于兹,裨丰富汉语法意,增益法制类型间的了解与通融。设若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则文库编事,当在藉法意而通法制,探寻规则背后的意义。
文摘大都忽略了法律现象的工具性和实用性。总的来说,过去两个世纪以来,法学家们都孜孜不倦地耕耘于——大陆自然法理论、英国和奥地利分析实证主义以及历史法学——这三个伟大的法学传统理论中的一个或多个,而鲜有例外。
20世纪70年代中期当我在牛津大学休假期间,撰写了一篇题为《法律的工具性方面》的长文,在此文的准备过程中并没有参考任何先前的理论家具体著作。自1975年离开牛津,我决定除非至少已经完成对霍姆斯、庞德等人作品中所展现的美国法学之发展作一番考察,否则不再继续这方面的研究。本书就是这一努力的结果,但由于种种原因,它已迥异于我之前的设想。随着我对此方面问题研究的深入,我认识到,我自己独立从事的法律现象重要方面的理论化工作,与我对于早期理论家就此问题所作的评述的进一步理解,两者相互交融和渗透,充实了最终的结果。我也逐渐意识到,一个略为折中的方法可为我的工作增添特另q的具体性和意义,使之浑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另外,我渐渐相信美国理论家的成果,就其本身自成一家而言,是值得研究的;因为作为美国唯一的本土法学理论,即使它还不够完善和成熟,但它为西方法学思想做出了真正的和实质性的贡献。
然而我必须强调的是,本书并不是对美国实用工具主义者的作品以及这些作品的相互影响和它们对社会的影响做一历史梳理。我首要的目的是探索法律现象的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方面。此外,第二个重要的目的是为法理学界同仁和各方面的读者展示这个领域的光明前景。如果我是正确的,我将在这方面至少再奉献一本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