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幕后——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与美国外交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外交、国际关系 ,
作者: 李期铿著
出 版 社: 世界知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319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123281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李期铿先生的著作《台前幕后——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与美国外交》经过多年的撰著与修改,终于问世了。作为他的博士导师,祝贺之余,忍不住提笔写几句感言。
中国学者对美国国会的研究,特别是美国国会在美国外交决策中的作用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进步不小。起带头和推动作用的是以上海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孙哲教授为首的团队。他们多年来出版了一系列著述,推动了中国学术界在这方面的研究,填补了空白。近年来,一批博士论文也以国会研究作为重点,有些作出了有价值的贡献。中国学者的研究多侧重于宏观研究,着力在美国国会在对华关系中的作用。事实上,美国国会构成复杂,涉及对外政策的参、众两院委员会有七八个,各自作用不同。委员会作用的大小又与事件的性质以及委员会主席个人对世界的看法、对美国外交的定位、个人的组织才能以及人格魅力等有关。因此,要深入研究,就要细化、就要潜下心来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并加以提炼。正是本着这样一种考虑,李期铿先生以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为切入点,探讨不同的主席在不同的阶段所起的不同作用。以这为切入点,进一步探讨上下、左右、内外的关系,即国内与国际环境的关系,外交关系委员会与整个参议院的关系、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与总统和国务卿等的关系、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与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关系,以及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本人的特点与所发挥的作用的关系等。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以及复杂的关系对作者的统筹能力提出重大的挑战。李期铿先生比较好地应对了这种挑战,使复杂的环境与关系清晰地呈现在读者面前,使我们又多了一本资料翔实、可读性强、又有一定学术深度的关于美国国会的著作。这是李先生学术功底与运筹帷幄能力的成果。
作者简介
李斯铿,男,1968年2月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1989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学院英语系。2004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美国研究中心,获文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2003年在香港大学美国研究中心访学半年。2006年至2007年作为富布赖特学者在美国大学讲学、研究。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美国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美国政治、外交等。曾在《美国研究》等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宪法与制度:发挥作用的制度性保障
第一节宪法框架
第二节国会的实际权力
第三节两党制
第四节行政部门的基础价值观
第五节国会的基础价值观
第六节常设委员会在国会中的核心作用
第七节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第八节委员会主席的特权
第九节与委员会主席影响力有关的因素
第二章戴维斯(1897—1901)
第一节戴维斯的政治生涯
第二节戴维斯的外交理念及其就任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前的外交经历
第三节戴维斯的个人素质
第四节戴维斯与共和党及总统的关系
第五节案例分析
第六节海外扩张的幕后推手
第三章洛奇(1919—1924)
第一节洛奇的外交观及其就任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之前的外交经历
第二节洛奇对参议院在外交事务中作用的看法
第三节洛奇的个人素质
第四节洛奇与总统的关系
第五节洛奇与共和党的关系
第六节案例分析
第七节击败总统的政治高手
第四章皮特曼(1933—1940)
第一节皮特曼担任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期间的国内环境
第二节皮特曼的外交经历和外交观点
第三节皮特曼对参议院在外交政策中作用的看法
第四节皮特曼的个人素质
第五节皮特曼和行政部门的关系
第六节皮特曼的工作方式及其影响力
第七节案例分析
第八节府院斗争的协调大师
第五章 范登堡(1947—1948)
第一节范登堡就任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之前的声誉及外交经历
第二节范登堡的个人素质
第三节范登堡与行政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范登堡与本党派的关系
第五节独特的工作方式及其影响
第六节案例分析
第七节两党合作的外交领袖
第六章富布赖特(1959-1975)
第七章赫尔姆斯(1995-2001)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1美国历任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及任期内的总统(截至2007年8月)
附录2“国联”斗争大事记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宪法与制度:发挥作用的制度,陛保障
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之所以能在美国外交政策中留下自己的印记,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传统的两党政治以及美国国会的运作机制等。以下各节详细阐述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行使外交权力的各种制度性因素。
第一节宪法框架
美国宪法制定者们强烈赞成由代表大会制定法律,他们认为国会是最好的联邦法律制定者。宪法将国会列为为联邦政府的第一部门,赋予它“全部的立法权力”,并通过所谓的弹性条款(即第一条第八款)给予国会一些明确的和暗含的权力。该条款允许国会为行使其各项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适当的法律”。
从美国宪法的具体条款来看,在涉及宪法赋予的具体权力上,总统在外交政策上的权力明显少于国会。总统是合众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2/3的人赞成;他有权提名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等等。
较之总统,宪法赋予国会权限的具体议题则要广阔得多。国会是立法机构,可以为行使其各项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这些权力约一半是关于外交政策的。国会的外交权力在五个重要方面比较突出。一是国会有重要的财政权,这项权力来源于国会有权决定资金如何使用、有权征税。二是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国家安全,即战争权力。国会有权“宣战”、“募集和维持陆军”、“配备和保持海军”、“制定有关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及“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三是国会有权“管理与外国的贸易”,确保了国会在对外贸易方面除征税之外的其他特权。国会拥有的最后两个重要外交权力专属参议院,即总统签订条约和任命大使必须征询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到参议院的批准。
宪法明确列‘出的外交权力应该不会引起误解,但宪法在规定外交权力方面存在着模棱两可、权力重叠和权力真空现象。一些重要的外交权力存在于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所说的“灰暗区”。对于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活跃而又野心勃勃的机构而言,这些不确定性无疑就会成为双方斗争的导火线。因此,爱德华考尔文指出,宪法引起了总统和国会“主导美国外交政策的权力斗争”。
可以说,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创造了一种政体,特意使一些权力和责任出现重叠、模棱两可、相互冲突现象。他们构建的,不是一套、而是多套权力制衡体系。他们知道,行使政府职能依赖于客观环境以及那些在他们创建的政府部门里就职的官员的能力和素质。这一宪法体系鼓励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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