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刑法规制与保护论纲——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张军 著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7-1字数:版次: 1页数: 22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71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规制与保护问题作了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分析了刑事立法与司法在规制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差别待遇的弊害,探讨了平等规制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的思路、原则和具体方案。
作者简介
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2003年9月至2005年7月。曾任司法部副部长。1982季7月吉林大学本料毕业。1985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2006年12月获刑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曾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参与1993年《刑事诉讼法》。1975《刑法》的修订工作。主持或参与制定了有关司法解释。著有《刑事错案研究》、《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编《刑法罪名粗释》等,合著《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刑法纵横谈:理论立法司法》(总论部分)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
目录
序一
序二
引言
第一章 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
第一节 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发展考察
一、私有制与保护私有制法的产生
二、公有制与保护公有制国家与法的发展
三、基本所有制下的不同所有制共存与互补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变迁
一、1954年宪法:承认与限制私有经济阶段
二、1975年宪法:彻底否定私有经济阶段
三、1982年宪法:承认、保护、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阶段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民商法地位的变迁
第四节 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地位的变迁
一、加重对非法经济行为的惩处
二、对非公有制经济作出保护性规定
三、突出对国有经济的特殊保护
四、平等规制与保护国有与非国有制经济
第二章 非公有制经济刑法规制的分析与反思
第一节 “原罪”源自刑法规制非法经济行为的达摩克利斯剑效应(之一)
第二节 刑法规制非法经济行为的达摩克利斯剑效应(之二)
第三章 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分析与反思
第一节 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差别保护(之一)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
二、关于商业受贿罪
三、关于挪用资金罪
第二节 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差别保护(之二)
一、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二、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三、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四、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三节 刑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给予差别保护的弊害
一、与宪法修正案基本规定不相协调
二、导致集体所有制经济地位失衡
三、导致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混乱
四、导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规范冲突
第四节 对非公有制经济差别保护的危害
第五节 外国刑法有关不同所有制经济保护的分析与启示
第四章 刑法总则有关概念规定的反思
第一节 关于公共财产
一、贪污罪侵犯的对象
二、集体所有财产的地位
三、公共财产本义的认识
四、非公有制经济社会属性的认识
第二节 关于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主体性质
第三节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的沿革
二、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委派性质
三、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公有制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难解法律问题
第五章 非公有制经济刑法规制与保护的司法问题
第一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财产性质的司法认定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立法与司法差异
第三节 非公有制公司、企业与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管理人员共同职务犯罪中的共犯问题
第六章 平等规制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刑法观念与原则
第七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体规制与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
非公有制经济并非与人类共始终、同存亡。
非公有制经济产生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其存在和发展受制于社会、经济客观规律的约束。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基本矛盾的作用下,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社会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不同,但从总体趋向看,社会必定是渐趋进步、发展的;与此同时,尽管某一社会的基本制度本身是进步的,但因其未必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状况,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也完全有可能走弯路。
远古人类,随着自身生产能力的增强,维持族群繁衍生息的农耕、狩猎产品逐渐有所剩余。此时,“财产”的概念,进而“私有”的观念才开始产生。伴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告别原始共产制的私有制才从此有了“神圣”的地位。
财产私有之所以神圣,并非有所谓神圣的光环在私有财产之上环绕护卫,而只是因为由一部分人决定的国家法律赋予了它至高无上的地位。诚如马克思所说,只有“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于一定家庭”,“财产公有归因于自然法则”。这是因为人类初期生产能力低下,不依赖于彼此的劳动和奉献便无法生存,也无任何剩余的财产可供“私有”。而有所剩余后的“财富的分配并不是依据自然法则,而是依据成文法的人们协定”。至于那种非依法取得和保有,“一个人用武力取得并保持的每一种东西便都是他的。这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动荡不定的状况”。透过私有制亦即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演变,我们或可觅得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为什么仍须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必须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如何通过立法、司法正当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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