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理论·实务)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
作者: 王志广著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1字数:版次: 1页数: 99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794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作者利用4年的时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思考,发现中国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是诸多深层原因累积的结果。这一方面表现为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仍处于形而上学的阶段,使得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许多错误、模糊认识;另一方面,中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甚至法律之间相互冲突,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以有效地执行和运转,而在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又很难将刑事法律与庞杂的知识产权法律结合起来,造成了执法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基于这些考量,本书试图打破常规的知识产权、刑法和侦查学研究的模式和樊篱,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刑事司法三个角度观察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其职能、作用和运作模式,并与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行制度以及相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结合起来,构筑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林林总总、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知识及各项具体权能进行了重新整理,聚集在刑事保护的框架下加以阐述,实现刑法、刑事诉讼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融会贯通,用以指导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
王志广,男,1 972年3月生,现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知识产权处副处长。1994车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香港大学英美法学硕士学位。王志广长期致力于经济犯罪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在有关报刊上发表论文多篇。指挥和参与了多起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国际合作。先后5次被公安部评为优秀公务员,获公安部嘉奖6次,荣立个人二等功和三等功各1次,2003丰被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
目录
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理论卷)
前言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工业产权的权力体系
第三节 著作权的权力体系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第二章新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第一节 TRIPs协定与新知识产权制度
第二节 新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节 新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等政策
第四节 关于发展中国家决策与道路的思考
第三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其犯罪学分析
第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及其特征
第二节 全球视野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第三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分析
第四章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
第二节 从欧盟看当代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变迁
第三节 世界各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概览
第五章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与执法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
第二节 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开展与现状
第三节 中国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原因的系统分析
第四节 构建治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体系
第六章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意识问题思辨
第一节 强保护与弱保护
第二节 中国企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节 关于私权与刑事化的辨析
第七章中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发展与现状
第二节 关于中国刑事立法的总体设计
第三节 商标权刑法保护立法比较与完善
第四节 专利权刑法保护立法比较与完善
第五节 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比较与完善
第六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立法比较与完善
第八章刑事诉讼程序与措施的完善
第一节 警察陷阱
第二节 案件管辖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举证责任问题
第四节 权利人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节 鉴定和专家证人
第六节 强制措施的完善
第七节 其他诉讼程序和措施的完善
附录 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核心法律法规
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实务卷)
书摘插图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
第三节著作权的权利体系:
在著作权制度的历史上,实行美国版权制度与欧洲大陆版权制度的各国,曾就是否必须将作者的精神权利作为著作权加以保护问题,产生了冲突并进行了许多争论,由此催生了两个不同但均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即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随着1986年美国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并加入《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的影响力大大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第1节第9条规定,除了《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规定外,世贸组织成员应当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文本)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下面对《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邻接权的规定则主要见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又称《罗马公约》,该公约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自1964年5月18日生效)、《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被擅自复制公约》(又称《录音制品公约》,该公约于1971年10月在日内瓦缔结,自1973年7月生效)、《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公约》(又称《卫星公约》,该公约于1974年5月在布鲁塞尔缔结,自1979年生效)和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一、受保护的作品: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著作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有关各成员的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对于政治演讲、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公开发表的演讲、讲话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可以由国家或地区法律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地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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