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研究丛书—道路交通安全法典型案例评析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案例,
作者: 杨峰 编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31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0219367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一些问题研究得较为透彻,体现出一定的理论深度,书中既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的民事案例,又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和刑事案例。同时所选案例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各方面问题。 本书既可以为实务界人士在实务工作中提供借鉴,又可以为理论界人士进行教学科研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杨峰,1970年生,江西宁都人。2000年7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硕上学位,师从庄善裕教授;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师从王家福教授;2004年11月进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师从赵旭东教授。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学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副院长。
目录
第一部分 民事责任
案例1 梁洪、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梁玉霞、刘孔莲、王萌诉新乡市、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 陈琳静诉王文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4 张芳杰诉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处等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5 赵海平诉泽州县交通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6 张甜甜等诉王磊因亲属张桂明在受雇开车过程中被害请求赔偿损失案
案例7 姚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营业部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8 张丽等与赵振军等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例9 朱晓伟等诉丛玉和、王伟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0 吴小果诉张地军、重庆綦江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1 唐友富与西乡县财产保险公司、郑杰、梅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12 李连秀、张位岚诉康雪峰、张富贵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3 林某诉汽车运输公司纠纷案
案例14 任静诉赵亚东、河南省地方铁路局周口分局
案例15 隋启光诉伦颖峰、邓钜晖交通肇事案
案例16 孙素梅等人诉王凯、王国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17 两雇主互换驾驶员,是否成立临时雇佣关系
案例18 支海文诉金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公安消防大队套牌车肇事案
案例19 董磊诉祝林、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案例20 张海鹏诉曹国云、华荣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l 云湘仙诉辽宁虎跃快速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2 曹友富诉张杰、熊超、东乡县财产保险公司案
案例23 崔玉全诉哈尔滨市路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例24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能否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案例25 谢生酒后驾车道路交通肇事案
案例26 袁氏兄弟道路交通肇事案
案例27 何翠翠与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8 芙蓉汽运公司诉中保公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
案例29 杜志芳诉保利公司、高明区公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0 吴军发等诉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3l 易华英与郭德尊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2 姬文清、原丽红诉东营市建设委员会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第二部分 行政责任
案例1 潘怡多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案
案例2 朱新一、朱新明诉启东市公安局警员追截车辆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案
案例3 倪文革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
案例4 姜红诉被告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交管行政处罚案
第三部分 刑事责任
案例1 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上诉案
案例2 马路乞丐强讨被判交通肇事罪
案例3 谢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4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上诉案
案例5 “的哥撞死劫匪”案
案例6 关某某指使肇事者逃逸案
案例7 由交通肇事转化的故意杀人案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民事责任
梁洪、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诉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①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梁洪。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
2003年3月3日,原告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超大公司)以自己名义为挂靠其公司而实际车主是原告梁洪的桂Al2898乘龙货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简称财保邕宁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载明:保险人为超大公司,保险车辆为桂Al2898乘龙LZl l0MN货车,新车购置价150000元;承保险种和保险金额是:车辆损失险(适用《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金额150000元;第三责任险(B),保险金额2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D1),保险金额每人(座)20000元,共4人座;三项保险费共5873.06元,首期3000元于2003年3月3日付清,第二期2873.06元于同年7月4日前付清;保险期自2003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4年3月3日二十四时止。《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中载明了可供投保人选择的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等,还载有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险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内容包括:本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注:包括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不能单独承保;被保险人或其他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造成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受损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偿中扣除;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车辆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免赔率为20%;《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车辆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的,保险人在保险载明的责任限额内免赔率为20%;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及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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