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考试法治研究
分類: 图书,社会科学,教育,教育理论,
作者: 覃红霞 著
出 版 社: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0-1字数:版次: 1页数: 24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23642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从“法治”的内涵出发,着眼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整个系统,以高校、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与考生三个主要法律关系主体在招生、考试等环节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为基本脉络分析了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关系,探讨了在“法治”观念指导下如何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与对权利的保护,从而实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治的问题。本书对进一步加强招生考试法治研究,制定“考试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是关于研究“高校招生考试法治”的专著,书中从“法治”的内涵出发,着眼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整个系统,以高校、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与考生三个主要法律关系主体在招生、考试等环节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为基本脉络分析了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关系,探讨了在“法治”观念指导下如何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与对权利的保护,从而实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治的问题。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目录
引论
第一章 我国高校招生考试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科举制度与科举法
第二节 清末高校招生考试法制建设历程
第三节 民国时期高校招生考试法制建设历程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制建设历程
第二章 国外高校招生考试法治概况与启示
第一节 美国
第二节 英国
第三节 德国
第四节 日本
第五节 启示
第三章 法治:我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发展的目标
第一节 法治: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发展的必然
第二节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治的内涵
第三节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高等学校与招生自主权
第一节 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在公法与私法之间:招生考试领域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作为一种公权力的招生自主权
第四节 高校招生权力的异化及其规制
第五章 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与考试管理
第一节 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历史、职责与特点
第二节 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法治视野下的高考舞弊治理
第六章 考生与受教育权
第一节 高校招生考试领域受教育权的内涵与性质
第二节 高校招生考试领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第三节 高校招生考试领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第四节 当前考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调查与建议
结语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法的建立与相关问题研究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我国高校招生考试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高校招生考试的发展与法制建设关系密切。从历史上看,自科举制度产生之始,封建统治者即颁布了“废举者”法令、“坐州长”法令,以维护科举考试的正常运行。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科举考试法也日益丰富与完善,对维护封建统治、保证人才的选拔起到了重要作用。科举废止后,近代意义上的高等学校与高等教育系统逐渐建立起来,清末颁布了专门的招考章程,民国时期也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高校招生考试的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招生考试经历了恢复、反复与发展的历程,逐渐树立了加强高校招生考试法制建设的观念,建立了高校招生考试的法律体系,高校招生考试逐渐纳入法治的轨道。
从招生考试法制建设的发展历史出发,总结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对于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发展以及高校招生考试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值得指出的是,法治必须以法制为前提,但法制并不必然导致法洽的状态。从科举时代到“文革”前后,虽然各个时期都重视法律法规的作用,强调通过立法实现对招生考试的管理,但无论是从思想观念、法律信仰还是从法律的运行与实践来看,都与目前所提倡的法治有一段距离。
试图将高校招生考试法制建设追溯到科举时代,可能会引起一些入的疑问。首先,高校招生考试作为连接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纽带,意味着必须存在层层递进的连贯的学校系统。其次,按照国外的观点,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是在近代才产生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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