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的伦理透视——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公共管理,
作者: 刘雪丰著
出 版 社: 湖南师大
出版时间: 2005-6-1字数:版次: 1页数: 18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081526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公共行政人员负有职位责任是公认的,对公共行政人员是否有道德责任和承担什么样的道德责任却没能有如此一致的看法。在行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以行政和政治二分以及对二分法的反思为界,对行政人员是否有道德责任的讨论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在行政与政治二分期间,行政人员被认为是价值中立的,行政人员只是“工具性”的行政机器,但行政的事实促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为什么公共行政人员要具有道德责任?公共行政人员不仅是价值选择的主体,而且面临“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尖锐矛盾。道德责任不是责任的一种,而是对责任的道德评判。究竟哪些责任能成为道德责任,以及应如何划分道德责任,对于促成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是十分重要的前提。当从主观道德责任和客观道德责任划分时,前人就面临过困境,前车之鉴使我们转向从义务性道德责任和理想性道德责任划分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这既可保证基本道德责任的实现,又可促进道德责任的不断发展。
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实现是道德责任的现实化,公共行政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充满着道德责任实现之角色、对象、依据和取向等方面的困惑,以及权力来源的多元结构、权力设置中科层制的反功能和权力行使的自由弹性等客观技术性障碍,这可能导一致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妥协。
如何才能实现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呢?我们首先要考虑到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的主导原则。绝对命令的一元原则被多元原则取代,这是因为公共行政人员在现代社会至少产生三个方面的角色要求:1.与自身公民角色分离的公共行政人员;2.公共行政内部的一员;3.解决其他公众利益冲突的仲裁人员。相应地,公共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应遵循“以人为本”、“民主集中制”和“公平”三个主导原则。实现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具体的措施主要有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外部控制以人的趋恶性为假设前提,其方式有伦理立法、树立规章制度、权力监督、建设文化环境、进行褒奖、予以保护等。内部控制以人的趋善性为假设前提,其方式有行政能力的培养、心理素质的加强和价值观的提升、道德情感的培育、道德品质的修养等。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各有优劣,所以伦理学家们在对两种方式做选择时的偏爱并不排斥另一种方式或完全抛弃另一种方式,但如果仅仅从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的客观方面去选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从公共行政人员自身的道德发展水平寻求两种方式的结合就成为一种考虑,当我们从公共行政人员道德水平发展的四个阶段展开分析,就可以实现这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
为什么我们要从合法性角度去考量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是因为对合法性问题的合理解答是公共行政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在依然还存在合法性危机现象的当今中国,这对实现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有着重大意义。在面临挑战压力的同时,人性的趋善、公共行政的实践基础铺设向善道路、行政制度的价值偏向与弹性以及民主的动力等现实因子又提供了回应挑战的可能。
作者简介
刘雪丰,1970年生,湖南新化人,哲学博士,在《伦理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1余篇,参编著作3部。
目录
导论
第一章行政范式转变与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的变迁
1.1公共行政与道德责任
1.2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
1.3行政范式的转型与道德责任的变迁:从统治行政走向公共行政
第二章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内涵和特点
2.1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划分
2.2公共行政人员的义务性道德责任
2.3公共行政人员的理想性道德责任
2.4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特点
第三章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之困惑与障碍
3.1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之困惑
3.2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之障碍
3.3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之伦理妥协及其超越
第四章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的主导原则
4.1对待公众时的“以人为本”
4.2公共行政组织内的“民主集中制”
4.3公众之间的“公平”
第五章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的内外控制
5.1 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之外部控制
5.2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之内部控制
5.3从个体道德发展看内外控制的关系
第六章 公共行政的合法性与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
6.1合法性问题及其解读
6.2合法性危机及其解决
6.3实现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行政范式转变与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的变迁
1.1 公共行政与道德责任
1.1.1行政与公共行政
任何道德责任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总是随时代的要求而变迁。作为时代发展的表象之~,行政范式的不断转变,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不断提出相应的要求。从行政的一般概念出发分析行政范式的更替,能够确保我们讨论的问题不超越到行政之外,所以,首先的问题是回答“行政是什么”。
据历史文献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行政”一词的国家。远在两千多年前的《论语》以及后来的《史记》、《纲鉴易知录》中均有这样的记载:公元前841年的西周时期,周厉王因“国人发难,被迫出逃,因太子靖年幼,遂由召公、周公二相行政”。战国时期撰写的《左传》中亦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说法。上述史籍中出现的“行政”一词,其含义均为执掌政务、管理国家的意思,故后人亦皆以此意来理解“行政”的内涵。
在西方权威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行政是被这样解释的:“从广义上讲,行政就是对生活进行管理”。“行政的基本含义与‘去伺候’是一样的”,“在公共行政的某些交叉领域不存在鉴别的困难:军队、煤矿、医院,总的来说都是不列颠帝国公共行政的组成部分……他们需要指导性和控制性信息的文书工作,以及他们的‘流水生产’式文书工作,如军队、煤矿和医院需要的一样多。在另一方面,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如财政部和外交部,我们可以肯定他们的工作几乎全由指令性和控制性信息文书组成。这就是英国文官行政阶层中对行政一词标准的用法”。而“‘英国文官制’有关行政一词的目前涵义是指最高指导性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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