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案例释解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案例,
作者: 孙邦清 等编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56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188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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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07年10月,我国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在施行十六年后终于迎来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虽然限于再审和执行程序,但在这十六年里,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司法解释,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有了实质性变化,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诉讼模式。
借助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以案说法,是熟悉民事诉讼相关知识的最佳途径。本书通过百余个案例全面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并对最新修改的再审与执行程序特别增添相关案例加以说明。每章后附录实用关联法规,是学习、掌握民事诉讼法的良师益友!
目录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和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十二章 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书摘插图
第二章 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提起民事诉讼,首先要解决哪一级法院受理的问题,这是从纵向角度确定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
由于各国的法院设置、审级不尽相同,对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也不完全相同,但就多数国家而言,都是以诉讼标的价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例如,德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初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价额1万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房屋租赁、离婚、监护等案件;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由地区法院管辖。日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简易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超过90万日元的,由地方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90万日元以下的不动产案件,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共同享有管辖权;非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视为超过90万日元,由地方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以通行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传统做法,将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通行的以诉讼标的价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标准的做法,其优点正在于标准本身的清晰性和确定性。反观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虽然顾及了多方面的情况,但标准本身的清晰性和确定性却受到了损害。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已允许各高级法院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规定。各高级法院在对经济纠纷的级别管辖作出规定时,都是以争议标的额为标准划分级别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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