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官司——打官司的关键丛书6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
作者: 于海防,姜沣格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4-1字数:版次: 1页数: 40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109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打官司的关键——知识产权官司
•案例精析
未经许可转载、摘编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卡拉能否永远免费OK?
对他人作品提供网络搜索与链接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杂志上的文章被网站全文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相关图表;
专利申请流程图;
专利收费标准与减缓比例对照表。
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既有非常专业的理论知识,也有浅显易懂的案例分析。本书的具体内容特点突出:首先,本套丛书以举证责任作为分析的基点。举证责任是民事案件的关键所在,关乎当事人的胜诉与否,我们对每一个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详细分析,并辅之必备证据,这有利于读者的理解。其次,本套丛书以实务案例分析作为内容主旨。我们撷取了一些公开的实务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关键问题、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分析,可以让读者从中了解案件的流程,为自身提供借鉴。再次,本套丛书的内容非常全面。对每一个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时,我们对案情介绍、审判关键、举证责任分担、必备证据、本案启示、法条跟进等进行全面分析,将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相契合,这可以为读者提供一个非常完整的全貌。最后,本套丛书面向的读者群非常广泛。本套丛书既适用于普通百姓,对身陷纠纷的人可以从中寻找适合自身的解答,一般人可以通过本书未雨绸缪,而且也可以作为从事司法审判、诉讼代理的法律专业人员的参考。
目录
1刊登者能否主张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权利?
案情介绍
审判关键
举证责任分担
必备证据
本案启示
法条跟进
2未经许可转载、摘编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审判关键
举证责任分担
必备证据
本案启示
法条跟进
3未经许可能否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乐作品?
案情介绍
审判关键
举证责任分担
必备证据
本案启示
法条跟进
4卡拉能否永远免费OK?
案情介绍
审判关键
举证责任分担
必备证据
本案启示
法条跟进
5作品署错名字,并毁坏作品原稿,官司如何打?
案情介绍
审判关键
举证责任分担
必备证据
本案启示
法条跟进
6对他人作品提供网络搜索与链接服务,是否侵权?
案情介绍
审判关键
举证责任分担
必备证据
本案启示
法条跟进
7将他人图书中的试题全部引用、解析另行出版,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案情介绍
审判关键
举证责任分担
必备证据
本案启示
法条跟进
8在中国对外国作品进行诉讼,官司如何打?
案情介绍
审判关键
举证责任分担
必备证据
本案启示
法条跟进
9杂志上的文章被网站全文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审判关键
举证责任分担
必备证据
本案启示
法条跟进
10离职后能否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
案情介绍
审判关键
举证责任分担
必备证据
本案启示
法条跟进
11商品名称能否作为商标使用?
1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责任如何确定?
13法律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
14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15专利权有何授予条件,不服管理部门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官司如何打?
16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17软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18使用他人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瓶贴,是否构成侵权?
19商标被注册为网络域名,官司如何打?
20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21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官司如何打?
22软件令正常搜索页面发生变化,是否构成侵权?
附录一:法律法规
附录二:相关图表
书摘插图
1.刊登者能否主张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权利?
案情介绍
权利必须依存于客体之上方能存在。在著作权法上,当事人主张著作权,前提是存在具有可版权性的作品。在一些案件中就涉及到了涉案的所谓“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这往往成为案件审判的核心,本案即为一例。
本案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于1979年创办《广西广播电视报》,在每周的星期四出版,发行于广西各地。原告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协议,由后者向其提供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原告在其报纸上刊登或转载,每期付给中国电视报社80元;原告与广西电视台协商将其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由原告刊登,每期付给广西电视台100元。
自1987年以来,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未经原告许可,一直将《广西广播电视报》中的电视节目预告部分摘登于每周的《广西煤矿工人报》的第一、四版或第二、三版的中缝。原告曾就非广播电视报擅自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的问题分别于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登本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广西版权局于1989年9月22日下达《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后,被告仍继续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作了汇报,被告表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愿意付给原告转载部分电视节目预告(每期付16元)的资料费,但原告不予接受,协商不成。原告遂于1990年2月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提出申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版权局审查认为,被告擅自转载原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有关规定,属侵权行为,于同年7月作出裁定:被告立即停止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360元。被告拒不执行,继续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1年8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