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拆迁官司律师以案支招2
分類: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其他,
作者: 赵建高 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37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3788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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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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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建高律师,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擅长处理一些房地产疑难案件,业务涉及建筑工程、房产开发经营、地产招投标、房产买卖、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其办理的多起疑难房产案件在《上海楼市》报道,多次接受中国房地产报、上海法治报、新闻晨报、上海楼市周刊等多家媒体采访。赵律师办案风格独特,务实高效、思维敏捷、善辩,被编入《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一书。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赢得社会和当事人的赞誉。
目录
第一篇 城市房屋拆迁
第一章 拆迁当事人
案例一 钱某等诉上海卫辛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核心问题:房屋拆迁中谁有权和拆迁人谈判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案例二 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诉陈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纠纷案
核心问题:房屋产权人死亡,如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案例三 苏某等与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核心问题:被拆迁人之间的分割析产公证文书能否对抗拆迁人?
案例四 胡某诉叶某、上海市金慈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安兴动拆迁有限公司仲裁案
核心问题:被拆迁房屋的居住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自己的权益,可以单独提起仲裁请求吗?
第二章 拆迁管理
案例五 许某诉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核心问题:房屋拆迁中哪些部门具有拆迁管理职责?实施房屋拆迁应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案例六 乐某诉海宁市规划建设局及土地收储中心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案
核心问题: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必须撤销?
案例七 冼某不服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核心问题:被拆迁人对拆迁行政裁决不服怎么办?
案例八 张某诉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核心问题: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第三章 安置与补偿
案例九 陈某诉吴某某等房屋拆迁财产权属纠纷案
核心问题:公有租赁房拆拆中同住人如何认定?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哪些内容?补偿安置如何分配?公房安置补偿款属于遗产吗?公房承租人
第四章 临时及违章建筑拆迁
第五章 拆迁评估
第六章 强制拆迁
第七章 拆迁刑事案件
第二篇 农村房屋拆迁
篇首序
第八章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
第九章 农村房屋买卖遇拆迁案
第十章 农村房屋强制拆迁案
附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12月1日)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拆迁当事人
案例一 钱某等诉上海卫辛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核心问题:房屋拆迁中谁有权和拆迁入谈判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案情回放
原告:钱某
被告:上海卫辛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2002年上海市黄埔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了杨房第拆字2002第2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上海卫辛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卫辛百公司)对上诉人承租房屋在内的杨浦区长白二村进行拆迁。卫辛百公司委托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上诉人承租的房屋座落于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二村111号某室,房屋性质属于公房。使用面积24.3平方米。承租人为钱某,该房屋内有6人,即户主钱某、前妻袁某、大女儿钱某、小女儿钱某某、外孙陈某、外孙李某。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钱某某向拆迁人出示钱某的委托书,内容为: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签字,故委托小女儿代为签署动迁协议。2006年2月20日,钱某某作为钱某的委托代理人与卫辛百公司(甲方)、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根据杨浦区政府规定,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价市场单价为人民币270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13683.50元,其中价格补贴为人民币27067.50元,搬家补助费500.00元,设备迁移费1280.00元,乙方应在2006年2月27日迁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30日内支付补偿款。同年3月钱某某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拆迁人拆除。房屋拆迁后,在乡下居住的钱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其没有委托小女儿钱某某办理房屋拆迁事宜,钱某某未受其委托擅自与拆迁人签订协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行为。要求法院确认钱某某与卫辛百公司、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被告辩称,上诉人已年近九旬,其委托家人签署协议符合常理,钱某某在签署协议前向拆迁人出示了委托书,构成表见代理。系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包含了钱某的份额,故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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