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发犯罪与防范42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犯罪学,
作者: 刘伟 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177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438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是我社在2006年初推出的一套服务“三农”的普法实务图书。丛书自推出以来受到了广大农民读者朋友的欢迎,并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农业部联合评定为“推荐‘三农’优秀图书”,其中多本图书在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组织的首届“农民读书节”活动中被评为“四川农民最喜欢的100本优秀图书”。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农民朋友需求的变化,我们重新推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不仅对原有品种进行了修订改版,使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读性,而且新增图书品种20多个,力求更多地关注农村民生问题,更好地用法律知识服务“三农”。
目录
第一部分 犯罪与刑罚基本知识问答
1问: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2问:什么是犯罪构成?各种具体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具有哪些法定条件?
3问:什么是故意犯罪?
4问:什么是过失犯罪?
5问: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6问:什么是正当防卫?
7问:什么是防卫过当?
8问:什么是紧急避险?
9问:什么是避险过当?
10问:什么是犯罪既遂?
11问:什么是犯罪预备?预备犯是否负刑事责任?
12问:什么是犯罪未遂?未遂犯是否负刑事责任?
13问:什么是犯罪中止?中止犯是否负刑事责任?
14问:什么是共同犯罪?
15问:什么是主犯?主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6问:什么是从犯?从犯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7问:什么是教唆犯?教唆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8问:我国刑法规定了哪几种主刑?
19问:我国刑法规定了哪几种附加刑?
20问:什么是累犯?对累犯应当如何处罚?
21问:什么是自首?对于自首的应当如何处理?
22问:什么是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如何处理?
23问:行为人既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情节的,应当如何处理?
24问:什么是数罪?什么是数罪并罚?
25问:什么是缓刑?缓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6问:什么是假释?假释要具备哪些条件?
27问:是不是一个人犯了罪不论过多长时间都要追诉?
第二部分 农村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
一、农村常见犯罪及防范
28问:什么是农村常发犯罪?
29问:农村常发犯罪有什么特点?
30问:农村常发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31问:怎样防范农村常发犯罪?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故意杀人罪
33过失致人死亡罪
34故意伤害罪
35过失致人重伤罪
36强奸罪
3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8非法拘禁罪
39绑架罪
40拐卖妇女、儿童罪
4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2诬告陷害罪
43侮辱罪
44诽谤罪
45破坏选举罪
4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7重婚罪
48虐待罪
49遗弃罪
50拐骗儿童罪
三、侵犯财产罪
51抢劫罪
52转化型抢劫罪
53盗窃罪
54认定盗窃罪应该注意的特殊问题
55盗窃罪中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
56盗劫案件中犯罪情节的认定
57诈骗罪
58抢夺罪
59侵占罪
60敲诈勒索罪
61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62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3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
64破坏电力设备罪
6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6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6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68交通肇事罪
69重大责任事故罪
7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7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2生产、销售假药罪
7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5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7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77伪造货币罪
78持有、使用假币罪
7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80集资诈骗罪
81贷款诈骗罪
82保险诈骗罪
83偷税罪
84抗税罪
85假冒注册商标罪
8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87侵犯著作权罪
88合同诈骗罪应当如何处罚?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9妨害公务罪
90招摇撞骗罪
91聚众斗殴罪
92寻衅滋事罪
9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94传授犯罪方法罪
95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96窝藏、包庇罪
97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9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01非法狩猎罪
10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03非法采矿罪
104盗伐林木罪
105滥伐林木罪
10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07非法持有毒品罪
10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109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10 传播性病罪
11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12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其他
113 行贿罪
114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115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
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书摘插图
第二部分农村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方式既可以是积极的身体外部动作的作为形式,如刀砍、枪击、绳索勒、手掐、毒药毒杀、棍棒击打等,也可以是有救助、扶养义务及能力的不救助、不扶养故意致其死亡的消极不作为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肌体,使其生命终结,都是杀人行为,构成杀人罪。如《水浒传》中西门庆与潘金莲用毒药毒杀武大郎是作为行为构成杀人罪;成年人某甲将5岁幼童某乙带去水库游泳,乙在水深区不能游出,甲在能救助时不去救助,致乙溺水而死的不作为行为,同样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这种剥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是合法的,如依法执行死刑命令或正当防卫致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再次,这种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而实施,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和行为过程当中,有明确具体的对象而进行,否则,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无的放矢,不构成本罪。对故意杀人犯罪而言,他人死亡后果是否发生,不影响本罪是否构成,只作为区分犯罪形态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标准。死亡结果发生了,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的预备、未遂或者中止形态。死亡结果未发生,杀人罪仍然构成,仅把它作为量刑时从宽的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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