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制胜攻略律师以案支招3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律师、企业实务,
作者: 雷区祺 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40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380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它是您幸福生活的保护伞,它是您维权路上的指南针,官司怎么打,律师解难题,汇集焦点疑难,以案说法,总结策略技巧,决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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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评析日常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掌握和正确应用法律,设身处地地为大众提供法律对策,更好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体例分为“题目”、“核心问题”、“案情回放”、“律师解惑”、“律师支招”、“法律链接”几个部分,评点是非曲直,提供维权方法。侧重于“以案说法”,“以案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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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随着社会的进步,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家庭,人们的交通也越来越方便。但是随着汽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车祸猛于虎,很多家庭因为车祸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虽然,交通事故是意外,谁也不希望发生,但是一旦发生,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应当是首要的问题。对于受害者来说,最终要获得合理的赔偿;对于肇事者来说,最终要减少损失,妥善解决纠纷。
本书以现实案例为基础,从实践角度对案例进行评析,并提供一些处理的范例,点拨一些处理经验和技巧,希望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分析能给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借鉴,从而能有效合理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本书可成为交通管理人员依法办案,进行安全管理的助手,也可作为有关专家、学者研究交通事故案例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雷敬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法学双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彦盟专业律师网(www.yanmon.corn)、中国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门户网站(www.122148.com)首席顾问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处理、公司法、合同法、债务追讨、房地产纠纷等方面的法律实务,同时热心于交通及拆迁维权公益事业,免费为众多网友提供交通事故及拆迁维权法律咨询。其理论功底也颇为深厚,曾在多家报刊
杂志、网络媒体发表学术论文,接受过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上海法治报、上海商报、法制周报、东方网等媒体对其观点有广泛报道。
目录
第一篇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案例一 蒋大名移动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拒赔案
核心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何采取正确措施?
案例二 王春燕与金清花交通事故赔偿案
核心问题: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详解
案例三 宋丽惠与上海大名集团公司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案
核心问题: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篇尾结束语
第二篇 交通事故认定书
案例四 陆平等诉陶流江、金山区某某汽车运输队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赔偿案
核心问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案例五 陈培飞诉谢近海、上海住宁物资公司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赔偿案
核心问题: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如何赔偿?
案例六 闵桥娣诉宋进伟移动事故现场交通事故赔偿案
核心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是否等同于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案例七 黄修武等诉上海诺力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停放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案
核心问题:违反停放规定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八 田贵文等诉上海明生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
核心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任,是否要民事赔偿?
篇尾结束语
第三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例九 王季风诉杨伟忠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
核心问题:交通事故受伤未致残的,有多少赔偿项目?
案例十 梁休住诉王达春交通事故伤残民事赔偿案
核心问题: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有多少赔偿项目?
案例十一 陆春风等诉李合冰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赔偿案
……
第四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第五篇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第六篇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第七篇交通肇事罪
第八篇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2002年12月1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
书摘插图
第一篇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案例一 蒋大名移动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拒赔案
核心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何采取正确措施?
案情回放
原告:蒋大名,男,35岁
被告:上海某保险公司
2004年3月22日,蒋大名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一年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同年4月6日凌晨,华先生驾驶蒋大名的车至某街路口时,与一骑自行车行人相撞,车辆损坏严重。由于当时事故发生地点是在交通繁忙的路1:2,考虑到阻碍交通和及时抢救伤者,华先生和朋友移动了伤者,拨打了l20急救车,并雇忠良汽车俱乐部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到了修理厂,紧接着向交通队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根据驾驶员华先生陈述,交警部门认定华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前往修理厂对事故车辆现场拍照,后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蒋大名。对此,华先生感到很冤,事故发生时情况很紧急,当时做出移动事故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抢救伤者,难道这也不对?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蒋大名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原因难以查清,缺少赔偿依据。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蒋大名没有首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原地等候处理,而是移动车辆,将车直接拖到修理厂,使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难以查清。保险公司根据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具了疑难案件报告书:“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赔偿。”但这不是最终结果,保险公司希望蒋大名亲自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说明情况。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同时认为,蒋大名违反了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的规定:“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同时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蒋大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尽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切后果应自负。
蒋大名认为,保险公司无理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