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53案(5)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唐柏树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 297000版次: 1页数: 441印刷时间: 2008/05/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0466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资深法官亲判亲解,司法疑难全面解惑。
本书集合了当前众多关涉损害赔偿的热门、典型、疑难案例,共分人身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三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评析,将法官的办案思路和观点付诸稿中,充分彰显真实性和权威性。 “总结”和“提炼”是贯穿本书体例设计的宗旨和核心。〔标题〕简洁凝炼,方便读者查找疑难问题点;〔问题的提出〕根据案件对疑难问题点进行展开,将问题点具体化、鲜活化,并引申归纳同类问题;〔理论通说〕陈述问题点涉及的法律规定、归纳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案例〕陈述案件事实、双方诉辩和审判结果;〔疑难点评析〕针对案件、结合审判过程将疑难案件的处理逐点展开,并对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点评,归纳总结同类案件的处理方法。
内容简介
法官亲历亲判疑难繁杂且类型众多的民事案件,锻炼成了他们果断高效的审判思维和化解纠纷的法官智慧。大量审判实践的锤炼,使得有经验的法官能迅速抓住判案的“法眼”,准确高效地裁判案件。本书集合了当前众多关涉损害赔偿的热门、典型、疑难案例,共分人身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三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评析,将法官的办案思路和观点付诸稿中,充分彰显真实性和权威性。
目录
一、人身损害赔偿
胎儿出生后应否获得扶养费的赔偿?
未成年人随监护人进入商场被电梯损伤是否应作为消费者得到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可否适用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应如何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如何认定?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与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如何区分?
正当防卫如何掌握合理的限度?
房客未登记而人住宾馆因失火被烧伤能否请求宾馆赔偿?
旅客醉酒致死,铁路局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酒店服务员被迫陪酒后酒醉摔伤能否以客人侵权为由获得赔偿?
帮工人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风水先生在受人之邀从事的看墓地、撒雄黄等行为致人身受损,邀请人应否承担责任?
出租车肇事,挂靠公司该买单吗?
见义勇为补偿请求权的范围?
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因伤致残可否要求给付“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监狱中劳动致残应参照《监狱法》获得补偿还是参照《民法通则》获得赔偿?
工伤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可以兼得吗?
如何确定旅游合同中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无执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建筑活动适用建设工程承包的法律
法规还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不作为导致公民人身遭受损害时,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二、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高度危险行为致害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可以以被害人过错作为免责理由吗?
生命权受侵害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人能否以自身没有过错来抗辩环境污染受损者?
如何正确把握监护人是否尽了监护责任的“度”?
学生嬉闹致伤他人,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学生在体育课上猝死,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法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雇工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没有过错时应否负担赔偿责任?
致害雇员履行赔偿责任后,受害人还可否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
电力设施产权人与雇主过失在高压电事故损害赔偿中如何分担责任?
什么是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赔偿责任?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不同时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
“植物人”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不将子女姓名刻于其父母墓碑上是否侵犯该子女的姓名权?
如何处理侵害姓名权与侵害名誉权的竟合问题?
学校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拍摄照片后,以形象宣传为目的不
经其同意就广为张贴,是否侵犯学生的肖像权?
如何区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性骚扰是侵权行为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该如何保护公民的生育权?
名誉侵权如何认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人民币上书写谩骂他人的语言且流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荣誉权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如何界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呢?
如何认定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呢?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违约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赔偿中如何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书摘插图
一、人身损害赔偿
胎儿出生后应否获得扶养费的赔偿?
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然而,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是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能否视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民事损害发生时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应否获得扶养费的赔偿?
理论遇说
一、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则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间接受害人损失赔偿制度的中心环节,是何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间接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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