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48案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张家麟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32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30465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资深法官亲判亲解,司法疑难全面解惑。
本书的作者均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他们每天默默无闻战斗在审判一线,不仅一审各种疑难、重大、复杂案件,而且还要处理各种上诉案件。疑难繁杂且类型众多的民事案件,锻炼形成了他们果断高效的审判思维和化解纠纷的法官智慧。他们将审判经验和智慧从繁杂的案件中一一升华、呈现,这也是本书能够与众不同的重要原因。 “总结”和“提炼”是贯穿本书体例设计的宗旨和核心。〔标题〕简洁凝炼,方便读者查找疑难问题点;〔问题的提出〕根据案件对疑难问题点进行展开,将问题点具体化、鲜活化,并引申归纳同类问题;〔理论通说〕陈述问题点涉及的法律规定、归纳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案例〕陈述案件事实、双方诉辩和审判结果;〔疑难点评析〕针对案件、结合审判过程将疑难案件的处理逐点展开,并对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点评,归纳总结同类案件的处理方法。
内容简介
民事法官们的审判工作,承载着数以万计疑难繁杂、类型众多的民事案件,也承载着民众在追求公正裁判维护自身权益时的种种诉求。如果我们认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如果我们能够从数万件案件的厚重中升华,如果我们承认法律的实现在于法官的思辨,那么我们将把自己精心的裁判呈现,将把法官裁判时思考的过程剖析,于是这本书就摆在了读者面前。有人说法官在法台上的风采是属于庄重、威严与沉默的,那么正因如此,解读法官沉默背后的思考才尤为重要,法官们自己精心的解读,正是要让每位读者分享这审判智慧之喜悦……
目录
一、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侵权责任与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
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态度问题是否导致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过错赔偿在赔偿数额计算方面有无区别?
在医疗纠纷中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生儿在医院烫伤,医院责任如何确定?
医患关系中哪些属于合同关系?
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如何确定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中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会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鉴定的相关问题
医疗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
医疗机构在鉴定结论无法判断具体的医疗行为时是否应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之间的关系
医学鉴定未认定过错,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如何对两次结论不同的事故鉴定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能否推翻事故认定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医疗侵权诉讼中鉴定的申请及交费义务的承担
医疗纠纷诉讼是否一定要经过鉴定?
三、医疗的告知义务、监管义务与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医疗机构未尽风险提示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医方未尽管理监督义务应当承担补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未履行医疗情报告知义务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手术进行中面临的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
四、病历的制作、修改、保管及法律责任
病历未封存如何裁判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能否通过病历直接确定医院有无责任?
医疗机构因病历书写不规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病情自然转化与医疗损害的区别如何判断认定?
误诊未造成损害,患者自行承担疾病风险,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
医患双方对诊疗行为评判标准的差异
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是否应首先明确所患疾病与医疗行为之
间具有合理的关联性?
六、医疗资质与执业资格
不具备治疗条件,使用假劣药品延误病情的赔偿责任界定
因医疗机构没有资质导致的医疗事故应由该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七、诉前赔偿协议的效力
医疗纠纷“私了”协议与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关系
诉讼前医患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八、医疗纠纷诉讼时效
未进行医疗鉴定是否应起算诉讼时效?
医患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九、医疗纠纷的证证据及举证责任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拒绝尸检会在事实及法律认定上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简化对病历异议的审查
医疗文件的证明效力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用品、实物的封存
医疗诉讼中患者的举证责任
医院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十、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其他问题
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来源合法,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患方采取滞留医院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的该如何处理?
营利性医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责任
患者的家属对患者的遗体所享有的权利
书摘插图
一、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侵权责任与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
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理论通说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医疗过错致患者生命健康损害为前提,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医学会鉴定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并不排除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从而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
2003年1月3日,高某因双手烫伤1小时住入某医院烧伤整形外科治疗。入院查体为:一般情况良好,创面分布于双前臂,面积约4%,其中左侧腕部约1%创面基底红白相间,疱皮已破,渗出少,触痛不明显。3%创面见大小不等水疱,疱液淡黄,渗出较多,疱皮部分破损,创基红润,触痛较明显。诊断:双前臂烫伤4%,浅Ⅱ度3%,深Ⅱ度1%。入院后,某医院给与其碘伏包轧换药,经换药后右手创面愈合。1月15日主任查房,见左手腕部创面结痂,痂下无脓性分泌物,无创周炎,为缩短创面愈合时间,决定手术治疗。手术前,院方与高某法定代理人签署手术同意书。1月17日在全麻下行左腕削痂植皮术、头部取皮术。麻醉满意后,用滚轴取皮区创面,多层敷料弹力绷带加压包扎。用手术刀划出左腕部削痂范围,用滚轴取皮刀削除创面处坏死组织至真皮层,彻底止血,用双氧水、生理盐水、庆大盐水冲洗。将取好的刃厚头皮植于削痂后创面,网眼纱布固定皮片,抗菌纱布覆盖,多层敷料加压包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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