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法规汇编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6-7-1字数:版次: 1页数: 22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0182639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目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
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lO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5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0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0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月13日)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29日)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日)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年6月19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6年6月19日)
附: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
书摘插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法制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登记、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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