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法规汇编(上、下册)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5-11-1字数:版次: 1页数: 163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985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新时期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进一步地提出了“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尿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这一切标志着我国正在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全面准确地掌握、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既是各级政府严格执法、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前提,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基础。为了切实推进信息产业领域的依法行政,根据《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和“三定方案”确定的信息产业部职责,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编辑了这套信息产业法规汇编。
本汇编分上下两册,所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包括邮政通信、电信通信和无线电通信)、软件业以及信息化等信息产业管理的主要领域,全面系统地反映了近年来国家有关信息产业的法律和政策,具有很强的史料性、指导性和实用性。
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2003年6月28日)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1990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1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5月20日)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年10月1日)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2年1月1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15日)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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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信息产业部规章
其他部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规范性文件
其他有关信息产业的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书摘插图
第三章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国内报刊发行;
(三)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合同。
第十五条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各类邮件资费的支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
第十七条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
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停止使用前1个月公告并停止出售,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换取有效的邮资凭证。
……